職業災害

我想請問職業災害的相關問題。

某甲於乙公司任職

有加入勞健保

但是因為工廠設備老舊

而不幸踩空而發生職業災害

乙公司於事後也不聞不問

試問:1:甲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試舉民法

刑法

其他相關的勞動法規回答)2:假設時間經過快屆滿兩年

甲又能採取哪些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為這是朋友的事

他對法律的保障都不懂

而我所知道的有限

所以拜託法律人來幫忙回答這些問題

這不是學校作業

而是小弟現在遇到的問題)感謝回答的朋友們

您熱心的回答

會幫助到許多弱勢勞工朋友們。


職災發生後

雇主的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

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

勞工即使有疏失

除非是違法的行為

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

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

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另外

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

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

得請求: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

如醫療費用等;三、精神損害之賠償

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

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一、殯喪費;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三、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

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刑事責任: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

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

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

但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因為雇主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

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

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

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

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

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是什麼?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

原告對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

對於權利發生事時

原告須負舉證責任

倘若無法舉證

即會有受敗訴的可能。

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

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

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

可是職災現場常是雇主的私有財產範圍

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的證據

所以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

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

也就是說

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過失

才能免除職災賠償。

提出告訴是否也可同時請求賠償?  民刑事之司法救濟程序並不相同

且獨立存在。

提出告訴無法同時請求賠償

請求民事賠償應另外循求民事救濟途徑為之。

  除非告訴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時

被害人才得於該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求民事賠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4月26日正式上路

不僅將未加入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列入保護範圍;更明文規定未來勞工發生職災時

可向勞工保險局申領5年的生活津貼;勞工因職災所產生的損害

雇主「應」負起賠償責任;若有訴訟情形

並將破除以往勞工舉證上的困難

本法規定「應」由雇主擔負舉證責任

而且職災勞工也可以申請輔助訴訟費。

勞工局強調

本法還賦予職災勞工對於資遣費及退休金可擇一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補強了舊有法制的漏洞

為勞工帶來利多消息。

  台北市勞工局檢查處表示

為配合執行本法

已擬具多項因應措施

包括:「開辦免費教育訓練宣導課程」

以具輔導事業單位建立勞工安全防護的自主管理機制;「實施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以輔導及要求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協助職災受傷的勞工及其家屬申請補助

以及殘障情形的通報等。

  台北市勞工局並呼籲

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有法令相關問題

或需要時協助

可電洽第五科(02)2597-8935

或進入勞動檢查處網站(doli.Taipei.gov.tw)查詢。

職業災害期間是否有法律追溯權?當然有。

刑事部份為半年內提出

民事部份有二年期限

過了期限就等於放棄權利。


您好立律管理顧問公司採取會員制

我們推廣預防法學

協助您處理大大小小的法律糾紛!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

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

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

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

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

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

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

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

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立律

以「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事前防範

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立律FB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iLiu9877 ~~~~ 祝平安 順心立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請問一下

某甲現在還在乙公司任職嗎?當初發生職災時

公司是否有為他認定是「職業傷害」

並讓他請「公傷假」?
您好 某甲於兩個月前已經離職了 當初發生職災時 由於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不會因為員工受傷而讓員工休假 也是會叫員工來上班 (公司會說休假可以 但是當天不記薪 全勤也沒有)我曾經也是受害人之一所以在當時我們也不知道可以透過哪些管道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所以 在當時 也包含現在 員工受傷 沒有公傷假(公司的理由是 我們有來上班有錢 要休假就是沒錢領)我想順便問 乙公司是在中鋼裡面承包工程的公司 據我所知 裡面的外包公司幾乎都沒再按勞基法的規定下去經營的 我要問的是 外包公司不受勞基法的限制嗎?而裡面的員工 有受勞基法的保障嗎?有什麼救濟方式?!

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災害案例,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災害防治中心,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勞工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定義,職業災害費率,職業災害申請職業災害,台北市勞工局,勞工,舉證責任,勞工局,勞工保險局,事業單位,責任,民法,過失

職業災害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2070463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