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關於下面狀況(紅色部份)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關於下面狀況(紅色部份)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是否在賠償範圍?
親愛的朋友因為您的案例發生於101年8月

所以應適用最新的法令規定喔!Q1.請問各位.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死亡是補償45個月.但勞保局卻因為小丁是新客戶.只理賠10個月.這其中的差額198萬.誰來賠?A:101月9月 勞保局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

客戶的父親53歲.母親51歲.不符領取遺屬年金條件

所以無法領取遺屬年金

僅能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這可不是因為其投保年資長短所致!

而是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

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換句話說

之後開始投保勞保的勞工因職災死亡時

保障為喪葬津貼和遺屬年金和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巳無一次性給付遺屬津貼之適用喔!

Q2.公司說真冤枉.如果小丁是老客戶.公司只需補償43.9萬的工資差額.但是新客戶卻要賠198萬.那以後.我還敢用新客戶嗎?A:承上所言

勞保局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給付

所以公司應依據勞基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59條規定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所以公司應發給死亡給付的差額補償53900元X35 10000*10個月.合計1986500元. 才是對的喔!

所以該公司若巳投保泰安僱主責任險的話

應可向其提出申請代為賠償

公司因勞基法所應負擔的僱主責任。

Q3.如果.此事件.公司沒有為小丁合法加保.是不是.跑到適用職保法第6條?請問此時.向勞保局申請職保法.勞保局會賠多少? 18780X45=84.51萬!弔詭的事.沒保竟然比有保.領的多!A:職保法第六條係指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因此除非公司倒閉或破產

才可能發生沒依勞基法給付上述款項的情事

方可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

至於公司未替勞工投保勞保

應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換言之

若未替員工投保勞保

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給付十個月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公司應以此標準給付。

若仍有疑問

再與我聯絡!

 台灣金保代勞國保團隊邵麗娟關心您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

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 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 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 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 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

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

經保險人核付後

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

或無遺屬者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 遺屬年金:(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 遺屬津貼:(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

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

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

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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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0280271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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