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僱主需賠償嗎?(有加勞保)

想請問先生在某公司上班(修理機台)他投保金額是最低的做了兩年了前些日子工作時夾斷了手指經幾兩家醫院評估後都無法接回(右手食指前端那節)後來只好截斷因為他皮膚較差、所以剛開完刀傷口有些發炎在醫院住了三天才回家從受傷到送醫院都是同事陪同連住院期間也是我們家人去照料他而公司也只有幾位一起工作的同事去探望過他老闆甚至是高階主管沒人來過問出院後公司給了一星期的公傷假那陣子只要一變天(三月份夾到的)他的手就痛我們再回醫院看過後醫生有給我們開了張証明(醫生建議至少休養一個月)公司一開始說給放公傷假後來又說不能放結果薪水被扣到來也只領了幾千塊付完老大學費我們就喝西北風了(幼稚園一個月學費就要五千了..)想請問這樣的傷、醫生都建議至少休養一個月公司卻不給放公傷假、還扣成病假~連全勤都不給了難到受傷是我們願意的嗎?而出院近一個月公司才拿幾張表格要我們回醫院退錢(職業災害門診跟住院的)一開始公司都不聞不問後來我們回醫院醫院說表格需要有公司蓋章後來又告訴我們、因為是上個月的帳、他們已經送出要我們去健保局問問怎麼辦上了健保局後、健保局說要我們蓋完章再回醫院問問(就這樣幾次奔波後、先生決定算了 畢竟我們帶著老么、沒事老跑東跑西跑醫院 擔心害老么病了。

)當初他受傷是因為那台機器他第一次修理沒有人告訴他機器運轉會突然倒退(他們機台都是沒關就修理的 而且時常有人受傷 只有像他這樣有斷的才可以去申請勞保)請問公傷假有限制天數嗎?公司不必為員工保意外險嗎?公司不必賠償我們半點醫藥費嗎?我們能上勞保局舉發嗎?
職業災害的補償:申請公傷假: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公傷假

但要有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

上面必須註明宜休養幾月幾日。

有薪病假: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協助:關於勞工權益或法律問題

可致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免費諮詢)

電話:02-2739-2582 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電話:0800-085-151 總機:02-8590-2866免部分負擔: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職業傷病住院單)

就醫時可免部分負擔的費用(但健保不給付項目自己仍需負擔)。

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請領傷病給付

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印):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與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

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

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支薪紀錄等)。

護具補助:如果骨折或斷掉需使用謢具

可申請護具補助。

對於職業傷病得請求之權利:ㄧ、依據勞基法向雇主請求:(一) 醫療補償(二) 工資補償(三) 失能補償二、依據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需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或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三、依據勞保條例向勞保局要求:(一)醫療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勞保局申請:(一)失能津貼(二)生活津貼(三)看護津貼五、依據職業災害撫恤辦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失能給付。

六、如果你沒錢請律師告雇主

可依新修正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向勞工局申請法律扶助。


1.公傷以醫院証明為準2.員工保意外險沒有強制3.醫藥費及理賠問題可以和公司談 勞保局的公傷給付不在此列 如果公司有付薪資(也就是有報稅)那麼就無法申請 公司應該賠多少

很簡單

每月薪資扣除獎金部份及 勞健保自付部份

津貼部份

其他的就是你們的薪資(最好有薪資袋) 加上醫院你們自付的(含掛號費

車資) 算一算總共多少

先去談談看 (勞保局已經在捉以多報少的企業

不妨也透露消息給該公司 被捉到或被檢舉

是要追溯既往的

欠多少都得吐出來) (勞保加健保都要一起被追)
投勞保要會醫療費 應該向勞保局填寫單據建議向勞動檢查所

實施勞動檢查。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問題 請洽地方主管機關 勞工局
當然可以舉發告訴你最快解決辦法到行政院勞委會網站上點取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資源往裡面有告訴你該如何也有專人專線為你服務還可以跟公司要一條公共衛生安全法規(如沒交使用機器所造成傷害)還有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打電話問都會告訴你怎麼辦
這位家屬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如果是工作中所遭遇的職業災害不論有無投保勞保雇主皆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勞工權益

權益共有四種

即工資、醫療、殘廢及死亡等權益以上權益只要是勞工

雇主(老板)就必須給付!請依下列選擇通報電話

請求協助:1.臺北市

請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或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2.北部地區(不含臺北市)

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或該縣市的勞工局3.中部地區

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或該縣市的勞工局4.南部地區(不含高雄市)

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或該縣市的勞工局5.高雄市

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請求理由:你要說請求給付勞工權益希望能幫到你!
屬職業災害.在治療未滿兩年內不但要給必須要之公假.更要依職災前半年平均月薪比例給薪.而且負擔必須之全額醫療費用.建議循職災保護法處理.並請當地勞工局幫忙處理或申請當地調解委會調解記的追查有沒有幫你保職災保險對於職業傷病得請求之權利:ㄧ、依據勞基法向雇主請求:(一) 醫療補償(二) 工資補償(三) 失能補償二、依據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需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或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三、依據勞保條例向勞保局要求:(一)醫療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就算(臨時工 無投保 無契約).雇主也要付起職業災害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者

於適用該法時起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另外

行政函示(82) 台勞動三 字第 39118 號有做相關解釋:「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公傷病假期間

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就是指說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接受醫療期間

雇主應依期間實際日數、月數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

沒勞保 一樣有保障一般勞工多半只知道投勞保

一旦工作發生事故

可以請領各種給付

(卻不知91年4月28日職業災害保護法上路後

無論勞工有無勞保

都有職災法的基本保障)。

而且職災勞工除非是終身不能工作

否則還可繼續投保勞保

直到領取老年給付為止。

勞保局表示

職業災害保護法最大保障對象就是發生職災勞工

職災勞工若有勞保

至少有二層保障

其一

依據勞保條例
公司已違法了以下是您的權利請用力的主張一定拿的慼拿的錢.1.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也就是說您發生職業災害期間的工資要以月薪制上個月的工資

日薪制以前一日的工資給付給您原領工資補償至該職業災害之傷害醫療終止.2.領了公司原領工資補償後勞工保險局所申領的投保薪資70%的錢應是回墊給公司的

那您領那原領工資才會有意義

才符合法令的規範

公司才會出到錢

您的權利才會有保障.3.手指截肢可領職業災害身殘給給付

若去申領了就等同是醫療終止

職業災害要加%給付

自己去查一下勞工保險給付規定.4.依醫生之證明休養天經地義

沒領到原領工資的錢

去勞工局二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不是在一樓申訴中心那種協調

一定可以拿到應拿的錢

公司違法還會被開單罰款.祝早日康復.
樓主 請領過些什麼

金額對不對

那些有被雇主剝削。

還有自己還想多主張什麼?也沒說很清楚

明確

建議找律師討論

以確保自己權益

勞基法已經26年沒重大修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對樓主比較有幫助

因為一些作業規範

勞安法規都有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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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6040053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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