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燒燙傷的生活救助及職業災害補助!?

今天有燒燙傷病友問起有關的生活救助及職業災害補助!

?因為我只知道勞保局可以申請住院津貼及復健時壓力衣(彈性衣)一年30000元補助

其他我就真的不知道希望了解燒燙傷勞工保險相關問題的大大幚幫忙回答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如果你那位病友的燒燙傷是由於職業災害所造成

那麼

他除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的職業災害補助外

還可以要求雇主賠償或補償. 職業災害保護法第 7 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但是

那位病友在要求雇主賠償時之前

要先做職業災害的認定。

同法第 11條規定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

應經醫師診斷。

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

得檢附有關資料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如果認定是職業災害以後

雇主除了有賠償責任之外

同法第 23條也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如果不是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不可以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也就是

不可以解雇那位病友。

雇主所必須補償的部份

依據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這些賠償的要求期間必須在兩年內. 根據勞基法第 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規定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另外

那位病友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條規定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一、罹患職業疾病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

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存障害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

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

必需使用輔助器具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

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確需他人照顧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

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挳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

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

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

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些規定應該可以讓那位燒燙傷的病友向勞保局和雇主取得足以安心養傷的補償了. 你要趕快告訴他

而且

要他別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

不要怕向雇主求償. 這絕對不會讓他被辭退的. 參考資料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基法
版大那位燒傷病友的平日生活費需要多少呢?他已經完全不能再工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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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2171149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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