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關於職業災害,公司薪資及勞保職業災害申請補助

我的問題是:在今年1月13日下午

至銀行處理公司相關事項發生了車禍

導致目前左腳骨折

目前無法正常上班情形

(因目前醫生還在研判是否需要開刀)

車禍的情形是我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下發生的

我想請問是(1)在骨折的情況下

我的薪資應該算是公司需要繼續給付我全薪?或是半薪?(或其它)(2)左腳骨折因目前不適合移動

那如果要跟公司延長請假

是否需要出具什麼證明?(例如醫生診斷?需要公立或是私立的

還是皆可)

那延長請假的過程中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我薪水?(3)我記得可以想勞保局申請給付職業災害補助

請問要如何申請?及申請下來為多少??(4)因為從發生車禍到現在已經過了4天

公司至今無人慰問

想請問這是否有影響?有規定公司ㄧ定需要進行慰問等?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內 容 七十五年六月四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八八九五號函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

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

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自可列為參考。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內 容 七十四年八月十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五四八號函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

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

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

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

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

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

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

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

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

請參考。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五○六○二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有關免稅疑義

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

請逕向該部洽詢。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一勞保二字第二七九三四號函1. 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

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

傷病給付之功用

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

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

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

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

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準此

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

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內 容 七十五年六月七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六六六七號函 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

於職災害受傷後

自宜以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

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而至其他單位就醫

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職業災害可申請傷病給付 職災勞工 勞保給付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補償2. 勞保局給付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

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1年為限

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3.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資方支付30%勞保局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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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1170912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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