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求償
職業災害發生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事業單位時
最後承攬人給付職災補償予勞工後
能否向事業單位求償?
您好當然有求償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
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
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員負連帶補償責任。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通常事業單位一定會投保勞保
其中的職災就是因發生狀況
勞保局所必需負擔其投保金額之計算.(依照職災程度來計算).所以當員工因工受傷時
事業單位通常都會代為向勞保局申請賠償.讓受傷員工可得應得之賠償.
求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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