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普通事故或職業災害的認定

請問員工於上班時間內休息時

在員工娛樂室非因設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傷開刀

〈如跌倒骨折〉

屬普通事故或職 業災害?如何爭取勞工權益?請指教!

謝謝!


職業災害定義

係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包括︰(8)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9)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6)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

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 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1.您所述為職災2.勞保給付提出申請即可3.公司對您有意見屬於勞資爭議的範圍

這請您另外討論4.目前可以申請職災的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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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4056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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