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事故或職業災害的認定
請問員工於上班時間內休息時
在員工娛樂室非因設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傷開刀
〈如跌倒骨折〉
屬普通事故或職 業災害?如何爭取勞工權益?請指教!
謝謝!
職業災害定義
係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包括︰(8)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9)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6)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
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 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1.您所述為職災2.勞保給付提出申請即可3.公司對您有意見屬於勞資爭議的範圍
這請您另外討論4.目前可以申請職災的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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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4056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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