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薪資
我以頜雇主先墊付薪資了
也申請傷病給付百分之70錢也下來了
雇主要拿回去可以嗎?錢在我的悵户.職業災害
你好~勞基法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意事是.雇主可以用職災險的70%抵充薪資付給受傷的勞工.不足的30%還是由雇主補償.~雇主若有替勞工投團保.也可以當30%的抵充總之雇主該給付職傷的勞工100%的薪資補償.至於該用什麼錢.來抵充.都是雇主的事情若雇主 之前有先墊付薪資100%全薪給你.申領職災的70%就該歸還雇主之前雇主若只先墊付30%.而申領職災的70%就是歸你的了.這樣懂嗎?
參考資料
一切隨緣
當然不行其因1.雇主本來就給給予.因為是職災
要不然就不是職災ㄌ2.雇主不但要付你薪資也要付團保薪資補足差額......如有不清楚可問[你當地政府勞工局的法律資訊].....而且要依你的傷勢和醫生之證明不要太早結束勞資關係.....這是保障你的權力.....?
1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僱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羅患職業病時
僱主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2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ㄖ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雇主辦理員工全民健康保險加保
負擔保險費60%;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投保
負擔保險費70%。
因此雇主對職業傷害勞工應給予之補償
當然可以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補償費來抵充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補償費
是補償勞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
致未能取得原有工資而給予的補償〈補償原領薪資70%〉。
所以公司既然已全額發給工資
等於公司先行代墊勞保局應給付的薪資補償費
因此
勞保局給付的薪資補償費當然要歸還給公司
您好:關於您所提之問題
建議可以直接到吳律師的部落格留言版發問
會比較清楚與專業喔
完全免費、免入會的網路法律諮詢服務
於雅虎首頁搜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