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如何求償
我的朋友在一個朋友的公司上班當初說好的工資每天是一千四百元他們公司是做國家工程的小承包商上星期四因為被鋼模砸傷腳右腳腳板開放性骨折且大姆指須截肢事發至今他的老板娘僅付醫藥費且其餘賠償都說以職災處理也聽說已將他開除現在 我的朋友很擔心日後的賠償及工資問題因為 沒工作就沒收入(且醫生評估要能上班須八個月到一年)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他該如何去求償??因為他問老闆娘 老闆娘的答案都是以職災來處理另外 他發生工安的意外是因為人為的疏失(工地負責工安的主任要求僅能吊一片鋼板的吊車吊兩片 且要我朋友徒手去扶正 就因為重量承受不住 才掉下砸到我朋友) 他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勞基法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基上一、「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意指勞工在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解僱勞工。
雇主違反此規定:勞方得具真實姓名向縣政府及勞檢所提出檢舉雇主違法
並請求恢復勞僱關係;參考法律:勞基法第78條(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
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79條(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九條定者。
」二、求償管道至少有三:(一)、先舉證醫院醫師【診斷書】向檢察官按鈴申告雇主公司、雇主、工地負責工安的主任業務過失傷害
理由事實「被告雇主公司所僱用之被告工地負責工安的主任要求僅能吊一片鋼板的吊車吊兩片
且要原告(你朋友)徒手去扶正
就因為重量承受不住 才掉下砸到原告
被告顯有業務過失致傷刑責」。
等檢察官偵辦起訴後
於一審法庭審理期間辯論終結前當庭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可求償醫療費、因此不能工作損失
醫療照護費、精神撫慰金等(建議方案
若雇主訴訟中和解賠償並恢復工作權之後
告訴乃論罪責
可憑【和解書】撤銷告訴)(二)、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求償並恢復勞僱關係(若調解不成立可申請訴訟扶助
建議)(三)、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爭議調解求償並恢復勞僱關係(不建議)如何快速解決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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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保在公會
因我無一定雇主
職災很好申請你朋友如是保在公司我就不知是否要大小章或可直接去勞保局申請只要是職災
無法工作期間醫生診斷證明寫上需要休息多久
即可請到薪水的7成
就是說如薪水3萬
無法工作期間可每月領2.1萬我因領過5萬那次陸續摔車一直沒好
乾脆休養
聽說開除???這種事不能夠用聽說的.(要有確切證據.)若是以職災處理.1.雇主要負擔所有醫療費用.2醫療期間之薪水雇主要照付.3.若是醫療期超過2年又無法使勞工恢復的話.雇主負擔殘障給付.況且上星期四到現在.都還沒有發薪水.你又怎麼知道會開除呢???如果真的這樣的話.直接找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是找當地管轄的檢查所申訴.這才是正途.而非調解委員會.切記!!!切記!!!
因為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是找當地管轄的檢查所.都有權力要求停工接受調查之權力.而且這是國家工程.最怕出事.所以你應該找對方向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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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300067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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