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

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

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 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第 9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

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者

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重大虧損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第 2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 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 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第 25 條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

退休金請求權

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第 26 條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

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第 27 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

安置適當之工作

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第 32 條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

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第 33 條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

而未如期改善者

得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善為止。

第 34 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

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承上

回覆您的提問:題1.我想問可以把我開除不用給錢嗎?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

除非雇主有第 23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形

否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又按同法第 24 條規定

您若有第 24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形

得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但不論雇主或您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雙方均應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並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

發給您資遣費或退休金。

題2.如果公司不想請我或想開除我

我能跟公司索取甚麼薪資

能拿多少? 不知雇主有無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對您醫療、工資及殘廢等予以補償?亦不知雇主由無將您投保勞保?這些資訊很重要。

影響您權益甚鉅。

現僅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

您經醫療終止後

雇主應按您健康狀況及能力

安置適當之工作

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若未能達成協議

您得按同法第24條規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

發給您資遣費。

又您發生職業災害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責任有別

且雇主負無過失舉證之責。

再者雇主或您終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資遣費或退休金等

您均得按同法第32條規定

提起民事訴訟

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亦有相關律師補助費用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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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716020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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