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定義問題詢問

職業傷害 v.s 職業災害有何不同

要如何區分及認定?麻煩各位專家們解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之規定: 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職業災害發生之原因 :由職業災害發生之基本模式可知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外乎是不安全狀態之「物」與不安全動作之人因接觸或暴露而引起。

探討職業災害之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基本原因三種如下: ( 一 ) 直接原因:人觸及之「能量、危險物或加害物」而引起。

( 二 )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態及不安全動作。

( 三 ) 基本原因:安全衛生管理缺陷。

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包括︰(1)執行職務而致傷害。

(2)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3)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

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4)作業開始前

在等候中

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5)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6)於作業終了後

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

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7)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

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

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

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

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

發生之事故。

(8)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9)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0)於必要情況下

臨時從事其他工作

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

(11)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

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12)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13)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14)執行職務關係

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15)執行職務時

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

不在此限。

(16)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

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7)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

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8)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19)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

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

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

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20)下列不得視為職業傷害: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酒醉駕車者。

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總結....一般來說職災是有死亡案件而職業傷害就只有受傷或殘障(也就是沒有人死亡)職業傷害是職業災害裡面的一項細節而已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33112838
「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職業傷害」係指勞工在就業場所受到傷害

傷害程度不及殘廢或死亡。

所以「職業傷害」僅屬「職業災害」的一部分範疇而已

可統稱勞工遭受到「職業災害」;勞工在職場中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均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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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4280286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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