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相關問題

請各位專家協助解答

我有家屬7月15日車禍她有兩份工作. 第一份有勞保. 第二份則無勞保請問當她要從第一份工作下班要前往第二份職場途中發生事故

這樣能申請職業災害補助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

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亦同。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所以如果沒有違反18條規定就是職災職災事件就醫時應向公司拿職災門診單就醫如公司不給向勞保局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

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

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

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如先以健保就醫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

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聲明具有勞保身分

辦理掛號就診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

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

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者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證件者

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

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職災雇主應依勞基法59條補償(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治療、休養期間不單指住院包含門診及在家休養也就是勞工再無法工作期間(請公傷假)是要照給工資(全薪含全勤......等)公司不可能因我出車禍而停擺所以等我好了可能得另尋工作~公司道義上是不是該給個紅包之類的但都沒有請不要自動離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

安置適當之工作

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請至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公司在此期間不得解雇或資遣.除非公司結速營業(也要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公傷假滿2年後雇主可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如公司有不當行為向公司所在地之北中南各區勞動檢查所.北高兩市勞動檢查處申訴並請勞動檢查單位依法開罰亦可至勞工局申訴
如果經過路途是必須的路線就可能算是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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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9021015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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