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雙眼失明

我朋友於98.7.22在公司工廠內發生職災.傷及眼睛.左眼從小就失明.公司未準備防護設備.以致割草機刀片碎片插入右眼-雙眼失明..兩眼也都持續在台北治療半年-醫師判定終身失明受傷前在公司裡.我領的薪水共23000元公司也沒幫我保險請問我可以向雇主求償多少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第 34- 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

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

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

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雙眼失明是第二等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97.12.25 修正〉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指其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 5 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

各等級之給付標準

按平均日投保薪資

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

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 6 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

請領失能給付者

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

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

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

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外

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

按其 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

按第一 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

按其最 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

按第 一等級核定之。

五、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

按其最 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核定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

按第 一等級核定之。

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

得衡量其失能程度

比照同表所 定之失能狀態

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

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 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

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 7 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

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 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

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

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

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雙眼失明是第二等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 第二款、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依上開之法令雇主應給付金額如下:23000/30=766.6x1000=766666元〈薪台幣〉
就算(臨時工 無投保 無契約).雇主也要付起職業災害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者

於適用該法時起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另外

行政函示(82) 台勞動三 字第 39118 號有做相關解釋:「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公傷病假期間

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就是指說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接受醫療期間

雇主應依期間實際日數、月數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

沒勞保 一樣有保障勞保局也成詐騙集團受害者 原來很多沒有投保勞工

發生職災受傷或死亡時

一旦接到勞保局通知領取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當事人或家屬常常誤以為是詐騙集團

不是置之不理

就是當場痛罵工作人員

勞保局無奈表示

勞工發生事故時

不要以為有勞保才有用

其實沒有勞保一樣有保障。

一般勞工多半只知道投勞保

一旦工作發生事故

可以請領各種給付

(卻不知91年4月28日職業災害保護法上路後

無論勞工有無勞保

都有職災法的基本保障)。

而且職災勞工除非是終身不能工作

否則還可繼續投保勞保

直到領取老年給付為止。

勞保局表示

職業災害保護法最大保障對象就是發生職災勞工

職災勞工若有勞保

至少有二層保障

其一

依據勞保條例請領各種給付;其二根據職災保護法

至少有二種津貼可以領

包括「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最多五年)

以及「家屬津貼」。

如果勞工康復後做職訓

可以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看護需要

另有「看護補助」;生活不便需要拐杖、助行器等器具

就領「器具補助」。

最重要的是

即使勞工沒有勞保

如果屬於受僱勞工

至少有一層保障。

根據勞基法

勞工發生職災死亡

雇主必須依法給予45個月薪資的死亡補助

若雇主不給

勞工可向勞保局求償

但勞保局只給45個月的基本工資

然後勞保局再代位求償

向雇主要求賠償;殘廢補助亦然

依殘廢等級不同給補償。

舉例而言

某甲月薪3萬元

沒有勞保

因為在作業中促發腦中風致右側癱瘓

經診斷為職業疾病

符合第2等級殘廢

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給殘廢補償

則可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薪資乘上60個月。

另可領每月7000元職業殘障生活津貼 (最多5年)

及每月10000元看護補助 (最多5年);如有需要購置電動輪椅

可領補助2萬5000元器具補助。

如果職災勞工沒有投保又沒雇主 (即自營作業者)

雖無法以代位求償申請死亡、殘廢補助

但家屬可向勞保局申請10萬元家屬補助。

職災]雇主的民事責任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到勞工局申請協調.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

因此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

其所需之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職災勞工薪資是補償

而且是原領薪資做補償

連醫療費用也要

況且職災勞工不一定依照勞基法求償

也可以用民法求償而且賠償費用更多喔

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經調解談不攏

訴訟律師有補助

可向勞工局或是勞委會擇一申請

勞工因在工廠內發生意外

造成傷害

若是公司沒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目的規定

有刑事問題

只是刑事追訴期半年

勞基法和民法追訴期為兩年

過了期效求償困難

要注意

你可以上勞工局勞委會勞保局網站查或

是打電話詢問

有關補助申請和法令

或是查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至於律師勞工局鄉鎮市公所或是地方法院都有免費律師諮詢... 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工局提出正式申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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