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及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補助

事情情況是這樣的我有個朋友在工作時沒幾天就受傷了

因為很嚴重有殘廢;後來雇主說賠30萬

也簽了和解書了;第一次先拿10萬的醫療費用;第二次再拿10萬(沒說以什麼明目就是賠償金;最後再10萬的賠償金今天我朋友去申請勞保局的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及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

收到一份勞保局給雇主的文;副本給我朋友

裡面有提到說因為我朋友的殘廢補助共計約50萬

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

應扣除顧主給予之職業災職殘廢補償金

惟 貴單位目前只給予10萬元醫療費(非殘廢補償金)

日後再予賠償10萬元

惟該10萬元名目為何?!

請貴 單位儘速依殘廢補償之書面收據憑證或雙方之和解書寄送本局

如逾期未辦理

本局將依前揭規定

發給我朋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計50萬

同時處以 貴單位上開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1.我想請問的是--我印象中我朋友當初簽和解書並沒有在和解書上和對方詳細說明三次的各10萬元補償金明目為何?!若今天雇主回覆勞保局說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補償金為上述的殘廢補償金;是不是勞保局就會將原本預計要給的50萬元扣掉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補償金後再發給我朋友(剩40或30萬)2.如果如第一個問題所言

那我朋友又應該要怎麼要求雇主去主張那個明目才不會被扣除勞保局之補償金呢?3.就我看這封公文正文給雇主

副本給我朋友;勞保局應該是針對雇主在查詢此補償金之明目

若雇主都未回覆;則我朋友依然會收到50萬的勞保局補償金;同時也會罰雇主10萬元(第二次)的罰鍰....對吧?對我朋友並沒有直接相關之問題(當然除上述第一.二問題外)因為我是擔心雇主到時候沒去回文被罰10萬的罰鍰後

會賴說因為被勞保局罰10萬元罰鍰

所以就抵第三次補償金了!


1.若今天雇主回覆勞保局說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補償金為上述的殘廢補償金;是不是勞保局就會將原本預計要給的50萬元扣掉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補償金後再發給我朋友(剩40或30萬)http://www.bli.gov.tw/sub.aspx?a=vHzYVy/22IM=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所以是會扣除雇主所給的殘廢補償金2.如果如第一個問題所言

那我朋友又應該要怎麼要求雇主去主張那個明目才不會被扣除勞保局之補償金呢?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給的金額還是屬醫藥費而不是殘廢補償金.那勞保局將視為雇主未作殘廢補償而發給全額應有的金額.詳細金額應是以17280元/30*840日=483840元.3.就我看這封公文正文給雇主

副本給我朋友;勞保局應該是針對雇主在查詢此補償金之明目

若雇主都未回覆;則我朋友依然會收到50萬的勞保局補償金;同時也會罰雇主10萬元(第二次)的罰鍰....看看母法第六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

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也就是說雇主後二次給的各10萬也就是20萬如果是殘廢補償金.則勞保局給付483840元-200000萬再看看下面法規http://www.bli.gov.tw/sub.aspx?a=DR99/LXAebs=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罰鍰應行注意事項前項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之項目者

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但書規定

處以本法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罰鍰。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HzYVy/22IM=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

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也就是說殘廢補償金483840元到最後全部要向雇主追討.如果後面20萬是殘廢補償則勞保局給付勞工483840元-200000元.差額向雇主追討.如果20萬是醫藥費則勞保局給付勞工483840元.此金額全部向雇主追討所以還是要與雇主協商
朋友受傷日沒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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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311021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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