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是否可以提告

我是去年5月發生職災(腳指截肢)~當初老闆口頭跟我講~醫療費用跟看護還讓我領全薪~我自己內心想~發生職災也不是老闆願意~也不是我自己願意~他要替我付醫療跟看護的費用~我心很感謝~我也口頭答應不求償~康復後讓我在回去工作就好~後來大概半年後~就一直叫我去上班~老闆說如果要回診或復健~都會讓我請假~還會給我薪水~直到團保理賠殘廢下來~全部都變樣了~他要求要分他一半~我問為什麼~他說幫我付醫藥費用~須要補貼~我不肯答應~他就要求我如果要回診或復健~都要請自己的假~沒薪水的~現在要復健半年~他只肯給我最低薪資16000左右~給半年~還要簽切結書~以後不能在要求償~我薪水1個月3萬多~他勞保是高薪低報~團保是一個月扣我薪水300元~是我自己付保費~為什麼要一半分他?~~~~~~~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告他嗎?要先去勞工局調解我知道~如果調解不成~上法院告他~能求償嗎?我會勝嗎?能求償什麼項目?~~~~~~我們都是口頭講~沒簽過什麼和解書~~因為我們是外包商~當初發生是在星期天~所有事情都有蓋下來~只有公司內部知道而已~勞保局申請殘費給付~要寫發生經過~都是公司叫我寫造假的(因為起初有對我負責~所以我就配合)~~~這樣如果告官司~能翻供嗎?~~~~~麻煩請懂的前輩教教我~~~感激不盡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告他嗎?要先去勞工局調解我知道~如果調解不成~上法院告他~能求償嗎?我會勝嗎?能求償什麼項目?~~~~~~答:會勝〈因有勞保理賠可證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為職業傷害能求償什麼項目:受職災的勞方可向公司請求的項目計有〈參勞基法第59條〉:〈1〉必要的醫療費用〈2〉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3〉如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所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身體遺存殘廢」給付標準者

公司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4〉如經審定合於「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即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一般來說

在職災中受害的勞工除了可向雇主要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賠償外

還可要求賠償的項目包括:(一)有單據的醫療費用

在相關訴訟中可被法院接受。

(二)看護費用如由親屬看護可比照職業護士看護的收費標準。

(三)薪資補償依原領工資發給

無兩年的上限。

(四)生活上的需要:(1)生活費用:以勞基法的最低基本工資為基礎。

(2)交通費:不一定要計程車收據

只須憑醫院與住家之間的路程計算。

(五)撫養費用:受害勞工如須奉養父母或撫育子女及配偶

可依國稅局的撫養親屬寬減額的標準要求賠償。

(六)精神慰撫金:依傷害的程度及雙方的資歷來認定。

我們都是口頭講~沒簽過什麼和解書~~因為我們是外包商~當初發生是在星期天~所有事情都有蓋下來~只有公司內部知道而已~勞保局申請殘費給付~要寫發生經過~都是公司叫我寫造假的(因為起初有對我負責~所以我就配合)~~~這樣如果告官司~能翻供嗎?~~~~~麻煩請懂的前輩教教我~~~感激不盡答:勞工保險條例第 70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

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

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依上列之規定你如要翻供會有詐欺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如有上法院或勞工局調解千萬別提起〈都是公司叫我寫造假的〉只能主張上列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為職業傷害〈因有勞保理賠可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

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

而罹患表列疾病者

〈為職業病。

勞工請假規則 第 6 條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該名員工已出院回家休養復健〈即後續之醫治行為〉

實務上視為職災醫療〈即醫治與療養〉期間〈參勞委會76.9.24勞動3字第2301號函釋〉


可以告...........................ㄉ
你......偽造文書???你......向勞保局詐取理賠???你認為雇主出庭會承認你是配合的嗎.....這一部分你要想清楚......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你這個事件可以告他

而已

可以與他至少可以拿到20萬以上的理賠哦 勞保可以拿10萬以上的理賠如果有需要找我代辦的話可以與我聯絡 0955952100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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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5130587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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