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勞工職災問題--職業災害

去年9月多在下班回家途中

發生車禍當時請假2個星期

有請公家醫院開證明

不知道勞保有什麼給付嗎?除了門診費用可申請外

還有什麼補助呢?未住院

在家休養

工作性質是電話行銷

但是由於挫傷無法行走所以沒辦法上班

有補助金嗎?例如:薪資的70%
職業災害(俗稱工傷或公傷)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因此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1.具有勞工身份;2.須在就業場所發生;3.生理上的危害。

如果缺少一個條件就不能稱為職業災害。

1工人確因上班墜車受傷可視為公傷處理。

2查勞工上下班時間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如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

屬職業災害。

本案勞工經由工廠大門旁自動提款機提款後

機車摔倒受傷

如符上開要件

屬職業災害。

3勞工於上下班之必經途中

順道送其配偶上班或子女上學發生事故

如無其他私人行為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

屬職業災害。

4被保險人如登記公司宿舍

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

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

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

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

本案勞工如下班立即先返回其位於廠區內之宿舍

並立即回家

如符合上開要件

屬職業災害。

5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

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

自應屬職業傷害。

6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係指勞工於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應與勞工協商。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司、行號的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受傷時

向雇主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到醫院就醫治療

可以免付「自付額」之醫療費用及健保卡不必蓋章

如果雇主不給「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時

可以直接到勞保局各地區之服務站索取

稱為「醫療補償」;當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

可以向雇主申請在工傷期間無法工作時之「原領工資」

來維持其生活上之費用

稱為「工資補償」;若醫療後造成肢體殘障時

以「平均工資」標準向雇主請領「殘廢補償」;萬一不幸造成死亡時

其家屬可以向雇主申請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此項職業災害補償並不是一種「賠償」行為

不因雇主設備或管理有缺失才可請求

也就是縱然是勞工本身或他人的疏忽所造成的傷害

就可以請求給付。

若不適用勞基法行業之勞工

可請求雇主比照勞基法標準撫卹。

二、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不論是由雇主辦理投保的或自己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以下簡稱被保險人)

若發生職業災害受傷時

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到醫院就醫治療

可以免付「自負額」之醫療費用及健保卡不必蓋章;被保險人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

且雇主不給付薪資時

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津貼」

期間為一年

若尚未痊癒

第二年起再向勞保局申請投資薪資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資津貼」

期間亦為一年;若被保險人治療後變成殘廢時

依殘廢等級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萬一發生死亡時

其家屬可向勞保局申請四十五個月的喪葬及死亡給付。

三、公司、行號向保險公司辦理「團體保險」之員工目前有許多公司為減少經營風險負擔或增加員工福利起見

由公司負擔保險費

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辦理「意外險」之「團體保險」

萬一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

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規定將「全額理賠金」以具名支票寄給「受益人」

給付對象限員工本人或指定之家屬

雇主無法領取。

此種意外事故的理賠包括職業災害及非職業災害兩種。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災給付職業災害發生後

除了雇主及勞工保險給付外

若屬於特殊情形之受害勞工

尚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

請求政府撫卹

如勞工受傷死亡

因沒有參加勞工保險且雇主又不補償時

可向勞保局申請最低投保薪資四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又因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時

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其詳細規定及其相關辦法可以向勞保局各地區辦事處洽詢。

六、其他規定之職業災害撫卹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

依下列方式申請你的權益:1向雇主申請公傷假。

2向雇主或直接向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

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

至於醫院向就醫者收取之現金部分(掛號費及勞保局不給付者)

將其收據向雇主請領已付之金額。

3在醫療期間沒有工作時

可以向雇主請領「原領工資」。

若雇主未給予原領工資時

則向勞保局申請「工資給付」。

4若是醫療後變成殘廢時

可以向雇主及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

5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時

受益人依法向補償或賠償義務人請求各項給付;可以請求受益人之身份

如民法與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不同

團體保險之受益人是民法之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因不同法律有其不同規定

應特別留意。

6如果勞資雙方或其他有賠償之權利、義務之當事人協議達成和解後

應訂立「和解書」。

詳細請參考http://www.iosh.gov.tw/laboredu/edu10.htm 參考資料 http://www.iosh.gov.tw/laboredu/edu10.htm
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即你說的投保薪資70%的給付

給付自不能工作第四天起之薪資補償.按你不能工作之天數

每日給予日投保薪資的70%.如果雇主於你休養期間已給付你全薪

則此給付雇主可以抵充由雇主獲取.需備傷病給付申請書與診斷證明

經雇主認可(核章)後送交勞保局辦理審核與給付.
http://www.bli.gov.tw/ 勞保局資料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cfb1f8http://labor.tncg.gov.tw/main.htm台南市勞工局

可以的地方生訴在不懂!

打電話去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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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08060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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