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災害通報勞檢所的問題
假設98年4月15日工廠某員工因換機台零件被切(割)傷
但無就醫只有同事於發生後立即幫他做簡單的包紮處理(傷口深0.2cm 長8cm)
而該員工於98年4月16日請了一天公傷假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該事故不是重大災害
且不是三人以上罹災或一人死亡
那再上網統計填載該月的失能傷害損失日數的時候
是否要申報北檢所再該月有一天的失能傷害損失日數4月15下午3點發生
4月16請公傷假
4月17恢復上班共計失能傷害損失8小時=1天Q1:是否有確切的條文可以解釋該事件係屬職災?? A:小弟我想是有的
依勞安法第二條第四項
是職災沒錯!!Q2:如該職災無法成立的原因是什麼??是否跟有無就醫有關聯??A:該事件不在勞安法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範圍內
且無就醫記 錄
所以~~ 到底是成不成立勒??? 幫我這剛入工安界的小弟解解惑~~ 在此先感謝各位工安界的前輩及先進!!
親愛的大大您好:不要被28條的通報給搞混了!
*.*該事件依勞安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就是「職業災害」。
勞安法第28條第二項只是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
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由於發生28條所規定的項目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檢查機構報告
所以
一般對於28條的項目通稱叫「重大職業災害」。
板大公司發生的切(割)傷事件
一樣是「職業災害」
只是不屬於28條的「重大職業災害」
不用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檢查機構報告。
再者
依據勞安法第2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所以
不管屬不屬於28條的「重大職業災害」
只要是「職業災害」
公司就必須於每月10日前就職業災害統計向檢查機構通報。
^^28條和29條只是在報備時間上的不同而已
與職災認定無關
只要是符合勞安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職業災害」定義
就是「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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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4180418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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