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在上班的時後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工作相關問題

如果在上班的時後發生職業災害

無法工作

可以請多少天病假?還是要用個人的休假?是否會被扣薪水?如果一直請病假太久而被調職的話?這樣有沒有違法?
如果於工作場所遭遇職業災害

無法工作

可以請多少天病假?還是要用個人的休假?是否會被扣薪水?如果一直請病假太久被調職的話?違法嗎?一、因公遭遇職業災害

可請公傷病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

本案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

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

並非勞工不願繼續工作

且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

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權利。

二、公傷病假期間

工資照領:(一)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

依實際需要而定。

(二)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2年

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或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

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如繼續醫療

逾2年仍未能痊癒: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並無2年之期限規定

如仍在繼續醫療中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

雇主即應繼續給予公傷病假。

如經醫療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如符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者

應依退休規定發給退休金。

四、調職問題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由雇主指派其他工作

工資因而減少

該職業災害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勞工因而遭受之損失

尚得向雇主求償。

五、參考法條:(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參考資料 自己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勞工因上班的時發生職業災害

無法工作.雇主應按原工資數額于以補償.且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可以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調職也要經過您ㄉ同意才能調動職務!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農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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