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資權益

本人於前些日子因為工作受傷 !公司有開立職災門診單給我看醫生!而重點是我的傷病還未痊癒!在今天接到公司電話(被告知公司老闆即將要退我勞保)我想請問各位前輩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給于參考以下有幾點問題幫忙協助1我該如何要求公司給於何種補助?2我因工作受傷.本來就要給於職災看診.把勞保解除.對我造成不便.我該怎ㄇ辦?3一方面退ㄌ勞保等於解雇我.我可以要求資遣費?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

相關保障法令何在? 勞動基準法部分: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第13條)

並給予各項補償(第59條)

該補償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第61條第2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未加入勞保之罹災勞工之保障(第6條)

雇主對勞工罹災應負賠償責任(第7條);參加勞保之勞工得申請職災保護之相關項目(第8條)。

罹災勞工與雇主間如何終止契約(第23條、第24條)及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給付(第25條);任職的罹災勞工之工作安置及相關輔助措施(第27條)

職災勞工終止契約後

繼續參加勞保之規範(第30條)

職災勞工進行訴訟之補助(第32條)。

勞工保險部分:職災之傷病給付(第34條、第36條)

醫療期間不得退保(施行細則第26條)

勞工醫療期間應使用勞保診療單求診

免交自付額(第39條~第52條)。

若因職災死亡

不論投保年資一律給付45個月(第64條)。

(一)職災與離職:勞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自請離職

契約年資不再繼續;但被迫離職仍繼續其年資及勞動契約)。

(二)職災與解雇:勞基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違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6 條 (申訴之方法)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第 50- 3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

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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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1280825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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