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者遺族

軍人撫恤條例內容

想請問軍人撫恤的內容~謝謝怎樣的關係可以得到照顧~得到政府怎樣ㄉ照顧~例如就學上
行政院院會在日前通過國防部所提「軍人撫恤條例」修正草案

將現行「國軍在台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納入該條例

並將國軍個軍事院校學生及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之撫恤改以照護金方式發給。

行政院表示

該修正草案主要是將相關涉及軍人及遺族的權利、義務事項

提昇至條例位階規定;並增訂有關休職、留職停薪等規定;而對於現行恤滿遺族、傷殘官兵、無依軍眷的照護金及官兵殮葬補助費等發給事項

也賦予法律授權依據。

這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條例修正要點有:1.增列「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及「網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因而死亡者」為合於因公死亡之情形。

2.將施行細則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死亡者

以因病死亡辦理撫恤。

但因故意殺人後自殺者

不予撫恤」之重大全力規範在該條例中。

3.增訂領恤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

可以繼續給恤到原因消滅為止。

4.增訂遺族得以依其志願

放棄請領一次序金及年撫金

改依退伍金計算標準發給一次撫恤金的規定

且選擇支領上項一次撫恤金的遺族仍得支領一次撫恤金及加發一次恤金。

5.適度調增各類傷殘撫恤金給付基數

並增列有觀重、輕度機能障礙之給恤標準

以調高傷殘人員撫恤給與。

6.增訂自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停役期間因病或意外發生死亡事故者

得辦理撫恤。

7.將現行「國軍在台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納入該條例

以取得法源依據。

8.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

明定軍人在營服現役期間死亡者

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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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者遺族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5180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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