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刑法很芭樂的問題

純粹照時事新聞跟刑法條文的疑問 有請各位大大幫忙!!1.之前在北縣某大學附近的出租套房中房東利用肉眼窺視女大學生沐浴洗澡 後來被發現就逮請問 房東是否構成315-1妨害秘密罪?2.甲男意圖滿足自己之性慾 而拿刀迫使乙女將其(乙)手指進入自己之私處甲男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是否該當 性交罪?
1.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

行為人的窺視須利用工具或設備

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方式竊錄才觸法。

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處6000以下罰鍰。

規定如下: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2.刑法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二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法第315之1條第1項1款規定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者。

行為人窺視行為必須無正當理由或法律授權。

非公開活動系只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

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確保隱密性之活動。

依案例事實

系爭肉眼是否屬於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應否認之。

承上述

房東之行為不該當刑法第315之1條。

二‧依刑法第10條第6項對於強制性交之闡釋

非基於正當理由而為性侵入之行為。

以性器或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行為。

合意性交非屬刑法所欲苛責之行為。

強制性交系屬:強制 性交

為剝奪人對於性自主之權利

方屬刑法欲處罰之行為。

甲強迫乙女迫使其以手指侵入私處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一)客觀上

甲之行為以及性侵結果

符合既有前者即有後者之條件理論

病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另依76台上192號判例

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於相同之情況、相同之行為皆會造成相同之結果。

並甲之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風險實現。

主觀上

甲對於行為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甲該當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三)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1.是......哪一件?好像不只一件。

2.器物

沒限定要是被害人身體以外之器物。


1.不構成2.似乎不構成
都不成妨害跟性交罪...尤其第一題是超級陷阱....
超級大芭樂~~晚安~~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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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419076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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