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妨害秘密罪嗎?
從事服務業的人員
如果在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算是妨害秘密嗎?如果覺得對方有威脅的意圖呢?
從事服務業的人員
如果在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算是妨害秘密嗎?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不算是妨害秘密如果覺得對方有威脅的意圖呢? 算是恐嚇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
通知他人
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
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
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
要求甲把錢平分
否則要去報警
也是恐嚇。
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
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
均無不可
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
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
如僅在外揚言傷害
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
須為不法之事
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
不能成立本罪。
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
否則訴諸於法
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
將加殺害
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
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
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
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
(從一重處斷)。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
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
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
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
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
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之通知者
因受恐嚇
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
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
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
倘恐嚇之結果
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
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
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
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
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
則應成立「毀損罪」。
不另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
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
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
而為恐嚇之行為
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
但不成立本罪。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
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
亦不能成立本罪
(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
仍可成立他罪。
如以債務關係
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
使生畏怖之心
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參考資料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6.htm
就算對話內容沒有什麼 . 但是現在科技還能分辨聲音指紋有些人向來低調 . 不喜歡自己任何細節被人擅自多加注意或紀錄下來 . 如果沒有非錄不可的理由 . 他當然有權拒絕如果對話內容真的沒有什麼那不至於是妨害秘密 . 但卻是妨害自由 . 因為你妨害他保持低調的個人自由就像前陣子立委邱毅被人當眾扯下假髮 . 他嚷著要告公然侮辱 . 但是禿頭不是公認丟臉的事 . 所以此罪不成立 . 但是戴假髮的自由被妨害卻是告得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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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603088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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