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罪的認定

若本人寫電子郵件給甲

忘了註明勿給別人看

結果甲交付給乙之後

乙卻拿給丙看

造成對當事人之誤解

這樣乙有妨害秘密嗎?
你好~妨害秘密罪必須有刺探他人秘密的故意

你給人的書信也並沒有涉及個人隱私

因此傳達並不足以構成妨害秘密罪。

如果內容攸關你個人私密的隱私或感情的表達

第三人拿來嘲笑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這樣是不會形成妨害秘密罪的。

參考資料 敏峰知識網
1、因為是甲交付給乙

就等於是甲告訴乙的

乙再告訴別人

所以並不構成此罪。

(而你是自己寄給甲

從頭到尾無人用非法手段去知道這信的內容

所以沒罪)2、說看了會想吐

這是個人感官的問題

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就像有人不喜歡吃肉丸

說肉丸很難吃

那你覺得肉丸店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所以這種個人感官問題

是不構成公然侮辱

他那樣說

充其量就只是說他厭惡你寫的內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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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23069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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