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妨害秘密罪後.........
我姪子因為一時好奇偷拍
犯了妨害秘密罪
他非常後悔他還是學生而且是初犯
聽說也非常配合調查請問他有可能會坐牢嗎?還是他會判哪些責罰呢?我姊還蠻煩惱的
希望各位能大致回答
讓我姊有心理準備
謝謝。
你好~少年犯案與成年有別
就以一般成年人解釋。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這種案件民事求償都會比較重
要看雙方是否達成和解
犯案後的態度及誠意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
三年以下的案件可以做認罪協商
以獲得緩刑的判決!
參考資料
敏峰知識網
孟子˙公孫丑上:「太甲曰:『天作孽猶可違
自作孽不可活』此之謂也。
」請大大敢做敢當光看也不行 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
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
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
就涉及性騷擾
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
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
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
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
「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
委員會成立 4年來
共受理 250起相關案件
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
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
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
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
廖蕙芳強調
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
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
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
對性騷擾認定
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
發展到「看看也不行」。
她舉例
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
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
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
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
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
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
示愛稍有不慎
就可能變成性騷擾。
她建議
與異性往來時
舉止應該莊重
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
如遇性騷擾
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
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IssueID/20091103/SecID/102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
他們仍還有手有腳
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
狗改不了吃屎!!!!!!!!!!!!!!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通常犯此等罪者會被褫奪公權既然公權被褫奪了那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權了
因為你們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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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1080496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