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刑法妨害秘密

此案例經常發生

也是國考常討論之類型

有誰能提出正確見解!

某日甲接到署名收信人士其妻乙女之信函

遂將該信函放置於燈光下

得悉是乙女前任男友丙寫給其妻之信時

向販賣通信器材商購買針孔攝影機裝設於家中

攝錄乙女是否有出軌之情事

然皆無所獲。

數日後

甲下班回家途中

適遇丙男駕車搭乘另一女子丁外出

甲男誤以為丁女為其妻之下

跟蹤丙男所駕之車

當丙男停車至某偏僻處所

甲隨即前往觀看

發現與丙男親熱之女為丁

遂不動聲色返家。

然乙女發現針孔攝影機之事

與甲爭吵時

甲對乙云:「你這水性楊花之女人

嫁給我後還跟前任男友藕斷絲連

真是不要臉」

乙女不堪甲男之侮辱跑出夫家

經過一年未曾回家

甲男遂於報紙廣告欄刊登:「警告逃妻xxx你因水性楊花有違婦道

離家出走

拋夫棄子已有年餘

經遍詢各地毫無音訊

希見報後x日內速返

否則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夫 xxx啟。

則試論甲之罪責。


甲之罪責一、甲以光透視乙女信件行為

成立315妨害文件秘密罪1.客觀要件上

甲未經乙的同意。

光照射並未開拆

而已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文件內容

主觀上有妨害文件秘密故意。

2.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二、甲裝置針孔攝影機之行為

可能成立315-1竊視竊聽竊錄罪1.客觀要件上甲是否為「無故」容有爭議

一般學說認為只要未經他人同意

沒有正當理由

即可滿足所謂的「無故」

惟近期實務認為

如果丈夫因為搜集自己通姦的證據

本於去除婚姻純潔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

依一般清彥法則

通姦行為往往採取秘密方式為之

期取得證據

應非「無故」  管見以為雖婚姻有忠誠義務

但立法目的並非與以剝奪夫妻間隱私之自由

縱實務肯認於通姦證據之保全或搜集

也應該達於一定合理懷疑之程度

不然結婚他方一有動靜隨時調查無異於隱私權遭受破壞

而版案甲僅憑一信件而為窺視他人生活隱私

應非有合理懷疑

仍然滿足「無故」的構成要件要素。

2.行為人自己為談話活動之參予者 是否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有甲乙二說 a否定說認為

一個活動對他人是非公開

對參予人之間自己         卻是公開

所以參予人錄下自己的活動

不滿足非公開活動之要件

本題甲目的雖為取得乙之證據

但因其為夫妻

之間的共同生活就甲乙之間不滿足其要件要素

不成立本罪。

 b.肯定說認為非公開的要件是指一個活動的客觀性質

是否應為外人所不應得之者而言

亦及雖然夫妻共同生活

但其其他隱私

不一定想讓甲知道。

基於保護隱私的立法目的

以b說較為可採3.甲主觀有認知意欲

無阻卻為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跟蹤丙男並看其與丁親熱的行為

不夠成315-11.甲並未利用工具

蓋刑法所以保護隱私

必須一般人認為其隱私要受到保護

而自己可以預防

是一個合理分配風險的範圍。

固甲不成立本罪四、甲爭吵罵乙的行為

不夠成309公然侮辱罪甲乙私下內部爭吵不符合公然的要件

不成立本罪五、甲刊登「水性楊花、有違婦道...」等文字可能構成310I誹謗罪1.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差別

一般認為公然侮辱罪是無目標謾罵他人

使人名譽毀損之行為;誹謗則是指摘具體事實

而毀損他人社會名譽的行為。

甲指摘乙有違婦道、離家出走是一具體事實

並足以毀損外在名譽

可能構成誹謗罪  水性楊花部份

足以毀髓乙感情名譽

惟公然侮辱

但實務認為

惟誹謗罪所吸收

亦及法條競合論以誹謗罪為己足2.甲行為該當誹謗罪之要件

雖可能證明其真實

但設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無法阻卻違法

甲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有認知何意欲

有毀損名譽故意無阻卻違法責任事由成立本罪。

六、競合代結論甲構成妨害文件秘密、竊視竊聽竊錄罪、以及誹謗罪

三者為不同行為

數罪併罰之
你好: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針孔裝在自己是沒有妨礙秘密的問題

甲最多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

針孔攝影機,刑法,妨害秘密,秘密, ,攝影機,行為,跟蹤,水性楊花,管見以為

闖紅燈|遺產繼承|殘障手冊|法拍屋|良民證|戶籍謄本|連帶保證人|減刑|大樓管理|機車強制險|調解委員會|所有權|戶政事務所|酒駕|

妨害秘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2130491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iojgberjkiojsd 的頭像
    piojgberjkiojsd

    猜猜我是誰?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