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請問這樣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98年老公外遇老婆知悉並三人於警局見面和解並簽字

一年後已過告訴期限

老婆發現老公忘記手機尚有留下的外遇性愛照片

日期於95年

因而藉此提出離婚並要求老公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她或是現金600萬

如果不從

揚言將照片拿給老公和對方的父母看

或是散播至對方的公司讓她丟臉或丟掉工作!!請問:該老婆若是真的散發照片

即便是給對方父母

是否就已觸犯妨礙秘密罪?老公可以告老婆妨礙秘密嗎?對方可以控告老公妨礙秘密嗎?
您好:刑法第315之1....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理論上被害老公可以告老婆妨礙秘密 對方也可以控告老公妨礙秘密.....但好像已經過了告訴期....除非她現在出示.....要不然可能都告不成.....藉此提出離婚並要求老公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她或是現金600萬

...符合離婚十大有可能...判決離婚...但付多少要看法官判...... 參考資料 福緣法律稅務事務所
如果對方﹝第三者﹞以沒聯絡的話那就算了吧!

如果還在乎這段婚姻的話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

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

又稱和姦

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

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

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

而與之和姦之犯罪。

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

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

因無責任能力

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

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

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

不成立通姦罪。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

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

所規範之對象

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

乃國家機關之行為

而非私人。

但非表示

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

即非禁止使用。

類此案件

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

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

若衡諸犯罪之輕重

合乎適合性

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

則不在禁止之列。

因此

若是被告所犯輕微

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

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

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

因此不符比例原則。

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

結果便完全不同。

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

法官仍得予以採用。

我們有辦法協助您歡迎請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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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9260143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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