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觸犯侵害隱私權嗎
本社區所承租的學生經常在深夜吵鬧
住戶們也向主委反應
但主委並無處理也不相信學生會吵鬧~因為他是房東~不願訂住戶規約~怕規定太多學生不願承租.日前學生又再度深夜吵鬧
有住戶受不了報警處理也隨著警方到吵鬧之樓層拍下警方處理過程
準備把影片交給主委證明(因為主委總是要住戶拿出證據)~未料警方態度不友善~責問住戶憑什麼拍攝~這是侵犯隱私~並揚言要沒收器材.該住戶並未拍攝私人專用部份~僅在走道拍攝員警處理過程~這是屬侵犯隱私嗎?在住戶協同警方上樓時就有表明將拍攝處理過程讓主委看~證明學生吵鬧確有其事~根據型法315-1條規定~隱私應是未公開之場合偷錄或竊聽.本社區的住戶是在公共空間(共有部份)拍攝~而且是公開拍攝~這算侵犯隱私嗎?請各位法律高手詳解~~急!
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一、非公開之活動或言論係指僅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而言
於公開場所之非公開活動或言論亦屬非公開
公寓大廈共有部分
為公寓大廈住戶依規約共同使用
故共有部分僅為大廈住戶之特定多數人出入之場所
並非所謂的公開場所。
二、就算在非公開場所錄影他人之公開活動
亦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所以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之行為
並非屬於僅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非公開活動
換句話說
警察執行職務
乃彰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若無其他法源依據得祕密行使
原則上是屬公開活動
所以拍攝警察取締
並非侵害他人之秘密
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三、大膽的拿出來當證據吧
另外警察也沒權限沒收你的錄影機
如果他敢沒收
那他不是白癡
就是不想幹警察了
可以告到他完蛋。
我覺得這不算侵犯隱私權因為要談法律的話首先自己就要做好阿!如果回答不好請見諒因為我才小6
基本上在公共區域所拍攝到的畫面不算是侵犯隱私!另外!目前台灣警察的素質其實還不好!年自己應該管的有哪些還不知道!例如:通常車禍或是鄰居吵架等等的問題警方到場時都會表明這是民事案件不關警察管請自行協調!但是!!大家可以去查依下警察的任用條例(不知道有沒記錯條文)裡面有清楚的規範警察的職權到哪裡!大家會發現搞不好你的法律知識比警察還好 喔!
拍攝動作沒有罪。
當時拍攝地點是公開的。
簡單來說公開定義
就是能有第三者共見之場所。
走道算公開
因為可以讓第三者共見。
未公開的場所就像是學生房間。
這個警察頭腦燒壞了
他如果說要沒收器材
嗆她一句話
領人民錢就該做事情。
在告訴警察一條刑法325搶奪罪(還要記得錄音喔)送她6個月~5年有期徒刑
然後告到底。
呵呵。
法律不會保護好人
法律只會保護懂法律之人。
不懂法都會被欺負
使詐術讓人迷惑而得利。
嗆一嗆法條給警察
就乖會了。
1.侵犯隱私權屬於民法不屬於刑法2.刑法315-1條所規定之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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