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

假設甲在類似公共場合類似百貨公司或是街頭拍攝女生的照片就是全身照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類似展場 SHOWGIRL 全身照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窺視行為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

行為人的窺視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授權

且利用工具

例如望遠鏡或其他科技設備

例如紅外線黑夜窺視器具而為之者

始足以構成本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56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15條之3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準用之。

本案版大例舉展場SHOWGIRL 案例以下說明:刑315-1第2項(窺視竊聽竊錄罪)之無故行為

乃無法律上原因或授權

且無正當理由而為之之行為

展場之show girl乃為廣告公司或該展場之宣傳自我產品以達到廣示群眾之目的

然除非主辦單位有明文規定禁止拍照與攝影即以書面或看板明示無授權觀眾攝影

反之即無法律上之無故之適用。

因此展場狂拍show girl乃無妨礙祕密最之虞。

本案版大亦提及路邊隨意拍攝之肖像權問題茲說明如下: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D8v6mx2FFR631lhrVA_11ojjeA--/article?mid=15798所謂肖像權

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

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

則其為人格之表現

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

不過

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

二者並不相同

不可混為一談。

亦即

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

並不相同

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

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

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

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

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

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

一方享有肖像權

一方享有著作權

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

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對於肖像權之保護

學者認為

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

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

並且

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

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

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因此

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

並禁止發行再版。

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

則依民法第184條前段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

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

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

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法律特別規定保護肖像權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特別規定:「法庭開庭時

應保持肅靜

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其中不得攝影一項

不只為維持法庭審判的秩序

更寓意有維護嫌犯及證人肖像權之旨。

同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至妨害法律執行職務

經制止不聽者

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

」即在制裁藐視法庭者。

我國電視新聞之攝影記者

常守候於法庭門外

利用他人進出法庭的空隙對法庭內攝影

或在刑事案件嫌犯進入或離開法庭時加以拍攝

有違上開法律規範的目的。

因此!

如於路邊莫名其妙被拍攝可請求刪除之(科技無遠弗屆雖然刪除亦可回覆在此不加詳述)

如已知被他人作為商業之行為即可依上開說明處理之。

以上!


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個人淺見

在百貨公司或是街頭拍攝女生的照片及展場 SHOWGIRL 全身照非屬於非公開活動因此並沒有妨礙秘密罪之嫌。


妨礙秘密罪判例,妨礙秘密罪案例,妨礙秘密罪 證據,刑法 妨礙秘密罪,妨礙秘密罪 msn,何謂妨礙秘密罪,什麼是妨礙秘密罪妨礙秘密罪,民法,妨害秘密罪,百貨公司,SHOWGIRL 全身,肖像權,著作權,有期徒刑,yahoo,刑法第315條之1

戶政事務所|連帶保證人|殘障手冊|大樓管理|所有權|闖紅燈|良民證|減刑|調解委員會|遺產繼承|機車強制險|酒駕|法拍屋|戶籍謄本|

妨害秘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140427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iojgberjkiojsd 的頭像
    piojgberjkiojsd

    猜猜我是誰?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