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高新武 司法改革一代奇人

高新武 司法改革一代奇人 ‧新新聞 2010/05/27 高先生走了

這麼一個充滿堅強意志、不死精神的勇者

你永遠不會相信一個任何力量都不能夠左右的人

居然任由生命從他體內逐漸抽走。

至今我還是不能相信:這會是一個事實!

【文/謝啟大】 台灣司法改革史上的傳奇人物、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在日前病逝

由於他與前立委謝啟大的深厚淵源

《新新聞》特地主動向謝啟大約稿撰文追憶

文中不僅透露出高新武對於她問政所提供的幫助

以及成立新黨、推動兩岸交流的點點滴滴

並進而勾勒出高新武特立獨行的個性

以及精彩傳奇的一生。

無視檢察體系阻撓

高新武開出改革第一槍 ‧新新聞 2010/05/27 「吳蘇案」是高檢察官辭職離開司法界前

用心為司法後進留下來的典範;也是高檢察官為我國司法豎立的里程碑。

他讓後輩看到成功的榜樣。

【文/翟思嘉】 吳蘇案打老虎

留下司法典範 高檢察官很早就體察到:國內司法界不可能容得下真心改革者

留在這個體制內已不可能有所作為

因此他多次提出辭呈

但都被後來上任

敦厚、溫和的法務部施啟揚部長慰留阻擋下來。

當蕭天讚部長上台

高檢察官辭職已無阻力

他決定先為司法做出一個貢獻再走。

不信檢察官不要錢? 拍案一怒「辦定了」 (文章提供/新新聞) 適時

新就任的司法院林洋港院長非司法界出身

不熟悉內情。

司法院高官藉機別有用心安插自己人進入官僚體制

形成共犯結構。

在司法界素有不良風評的法官吳天惠

就此接掌主管司法風紀的第四廳廳長(相當部長級官員)。

吳天惠與配偶律師蘇剛利用此身分

由蘇剛出面接辦案件

以能幫忙向司法官關說為藉口

收取委託人鉅額費用。

適巧新竹地區一件違法變更地目貪瀆案件

蘇剛接受涉案當事人委託後

一再透過吳天惠以廳長身分打電話給承辦檢察官、法官

造成承辦者困擾。

這在辦案風氣清明的新竹院檢間已成為彼此間打趣的笑話。

有一天

蘇剛為要求陳松棟檢察官不要上訴

強行到司法宿舍見面

當時邱太三檢察官還取笑陳檢察官:「你可以改善生活了!

」。

陳松棟事後生氣的向高新武檢察官說出:當蘇剛被拒絕後

還態度輕浮的拍拍皮包

稱「我不相信國內還有不要錢的檢察官。

」高檢察官拍案說道:「這個案子辦定了。

」「吳蘇案」因此而起。

司法節完成立案程序 新竹司法人齊心表態 高檢察官先向檢察長報告此事

但由法務部、司法院轉下來的指示

卻是「不要讓這些基層檢察官胡鬧」

這使厚道的劉檢察長非常為難。

為不連累長官

在劉檢察長尚未下達交出案件的命令前

高檢察官連夜帶領調查局肅貪組組長黃宋呈、調查員林芳婷、李歙明到吳廳長家門外等候。

早上當吳天惠步出家門

要去司法院開司法節慶祝大會時

出示拘捕令

將吳天惠、蘇剛夫妻帶回新竹地區

先在派出所訊問

完成立案程序。

當天恰巧是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

偵訊行動為自立報記者王元培無意間碰到

他無私的通知其他二大晚報(聯晚、中晚)記者林家琛、何高祿。

當天下午三大晚報同步刊出此新聞

司法界無法再壓下此事。

此後四個月辦案過程高潮迭起、險象環生

危險全來自司法高層。

新竹地檢署全體檢察官(除檢察長及一位主任檢察官外)站出來表態:反對法務部要高檢察官交出此案的命令

支持高檢察官繼續偵辦此案;新竹地院法官多人也站出聲援高檢察官。

在國內與論強大壓力下

法務部不得已勉強同意:組成含高檢察官在內的三人偵查小組

完成該案的偵查起訴工作。

該案起訴進入新竹地院一審時

司法院玩了一個花樣

肅貪庭三位審判法官中

二位是司法院能掌控者。

最後一審判決:「蘇剛有罪、吳天惠無罪」(但

行賄當天是吳天惠開車載蘇剛到新竹司法宿舍送行賄款

吳不可能委稱不知情)。

接著

法務部準備以高檢察官違法越區拘提為由

展開對他的整肅。

身為司法人員的我們

面對明顯不公不義的判決

在未確定前

依法不能評斷

我們以辭職行動表達抗議。

先是支持高檢察官的新竹地院四位法官袁崇楨、林敏澤、孫天麒及我首先辭職;邱太三檢察官隨即亦辭職抗議;接著三位隨同高檢察官辦案的調查局調查員亦提出辭呈。

在社會與論全面肯定支持下

法務部、司法院整肅行動無法展開。

他們則以抹黑、醜化方式

扭曲高檢察官辦案動機。

高檢察官及帶頭支持的司法人員均已在新竹地區任職六、七年

在民間早有公評。

記得當時有位新竹地區律師出面宣稱:「祇有新竹地區檢察官、法官有資格做這件事;因為他們辦案認真、行事清廉。

」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12期】PS.盼大家勿以人廢言

透過謝啟大女士對高新武先生近距離的觀察

不但瞭解了高新武的為人與風範

亦得知整個吳蘇案的概貌。

其實整個吳蘇案的核心人物就是高新武

別弄成了陳金寶喔 ....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5280076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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