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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樂之捐?端節獎金拿去賑災?福委會是不可以對外捐贈的

不樂之捐?端節獎金拿去賑災 員工忿忿不平  案例討論:有立案之企業福委會是不可以對外作捐贈的相關新聞事件:企業送愛心

卻強迫員工參與?XX集團捐助幫助四川地震重建

不過卻被內部員工爆料

這根本是不樂之捐。

員工透露

沒經過員工同意

就直接將端午節禮金5千元捐出

甚至特定職位還列出捐贈金額

基層員工忿忿不平地說

真的很誇張。

「台灣XX集團 捐款數千萬元人民幣!

」國台辦發言人唱名

感謝讓XX集團再度名列慈善捐助的名單

不過救災的數千萬人民幣

其中員工捐贈的部分卻不是出於員工的意願。

 員工抱怨

沒有被徵詢意見

自行提撥端午禮金來賑災

每位員工在4日當天收到了一封公告

標題寫著「端節前夕福委會致同仁的一封信」

一開始就寫道

本年度端午節不發放員工點數

敬請全體員工支持

再仔細往下看

才知道福委會將本次端午節原規劃發放給每位同仁的5千元金額

全部捐出

引起員工強烈反彈。

有工程師在部落格裡抱怨

公司再一次犧牲員工權益

卻用責任制三個字帶過一切

引來大批網友上網聲援

表示不應該拿員工福利金給老闆做面子。

對此發言人表示

員工福利委員會的集體決策並不是公司高層授意

同時也說一件再好的事情

都會有不同的聲音。

員工卻反駁這項說法表示

動用福利金沒有告知員工已經是第三次了。

從尾牙摸彩的期待落空

現在端午禮金也被拿去捐助

即使員工體諒公司出於善意

但沒拿到5千元獎金的低落情緒

恐怕短時間很難平復。

對於本新聞事件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秘書長個人發表一些看法

提醒該企業福委會委員

此作法已有違法之疑慮。

職工福利金應屬該事業單位福委會之全體員工所有

委員產生為勞資雙方共同推派代表來作福利金之保管動用及福委會運作事項

福委會議為和議制

福委需對各種決議事項負責

依主管機關現有之規定福利金不能使用在員工福利範圍外

此案例該福委會未先經員工同意而擅自將福利金做對外之捐贈

法規上福委會是不可以捐贈的

報稅時此筆支出會被稅捐單位剔除而無法認列

被剔除後該福委會如何報銷該筆捐贈款項支出?福委及主委自己要拿錢出來墊償嗎?而如果國稅單位及主管機關對此公開之新聞事件放水不處理

不就主管機關自己違法?未來在法令執行上又有何公信力可言?另外相關線上討論區說該福委會福委解釋錢是捐給集團受災之員工眷屬

但款項採整筆捐出且無相關捐款證明可給員工個人作扣抵

該福委會應是依據法規之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來解釋該筆支出。

但作法上該福委會應先要有訂立所謂員工急難救助補助辦法

申請者要提出相關證明來向福委會申請

並列入個人其他所得

而不是未經其他員工同意就拿全體員工原應得之福利金硬去對少數人作補助

另外所謂受補助之集團員工對象如非屬該福委會之會員(須在國內投保勞健保

且每月有扣繳福利金給該福委會)

而是集團在大陸之勞工

是不可以申請及領取補助的

該企業員工有權力要求福委會對該項財務支出帳冊做公告說明而不是採取黑箱作業發放。

本案例萬一真有員工上法院按鈴提告

恐怕會變成爭議事件

最嚴重可能是會議上有投票贊成此案實施之福委及主委要負責賠償該筆已支出之福利金。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秘書長建議:本事件程序上如果能先召開勞資會議得到員工之同意

員工領到該筆福利金後

再用員工個人名義捐出

此筆金額依法要先列入員工個人之其他所得

但員工也會得到一張捐贈收據來扣抵所得

此流程雖然對福委會及員工比較麻煩

但是一切流程就合乎於法令標準

也不會落員工口實

在此呼籲

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政策

一定要先以合法合理為優先

及站在勞資關係合諧彼此雙贏之心態

得到員工的同意

及在稅捐單位採取正確報稅步驟

才能將企業對社會作愛心公益之美意得到員工的支持與認同。

下面法規供國內現任企業福委們參考

為何福委擅自決定對外捐贈是違法的

而且可能會面對要賠償福利金之責任

希望不要遇到懂法的員工真跑去法院提告而讓自己企業福委會成為法院判例

擔任福委並不是只要去開會舉個手投票事情通過就好

福委及總幹事權責上一定要盡量熟知相關法規及稅法

了解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

但目前很多企業常讓新進員工擔任福委

新人剛進公司都是白紙

也不熟悉公司文化

哪會知道職工福利相關法規!!當個上班族千萬不要讓這樣的違法事件

因不懂而在自己的職場生涯上發生。

附件: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

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條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

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

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

解釋令: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

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機構所有

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

(財政部80/01/02台財稅第790391454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

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福委會財產可否對外捐贈?職工福利委員會財產不得以贈與方式變更為他人所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509台83勞福一字第25271號函)。

職工福利金如有虧損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應負賠償責任內政部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九八號令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條規定:「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時

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復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現為同規程第十一條)規定

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係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任務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未依法令規定而致職工福利金發生虧損

自應共同負有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福利金之保管、監督與運用應承擔責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一二四二七號函有關職工福利金「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

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及「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

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分別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關於事業單位所提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既為其任務之一

如有該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自應依該規定負其責任。

最後

提醒各大企業福委們

趕快檢查自己福委會現有之福利補助項目

是否有按年資職等職級績效在發放個別標準之福利金的不合理現象

或是對員工旅遊用現金作個別補助且按年資給予不同補助金額也沒申報員工個人所得

並行之有年

小心違法很久而不自知

某天被稅捐機關查帳後才發現而被罰款或被員工寫信向主管機關申訴才在那處理的焦頭爛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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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4585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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