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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職工福利金餘絀數應如何報備處理??

請問一下

如果要動用職工福利金餘絀數應如何跟勞工局報備

而帳務應如何處理??謝謝!!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

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

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

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

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

得不再提撥。

第五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

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版大要小心看有沒有超提 如果超提超用的話 再申報營所稅時仍然會被剔除動用條件倒是沒有看到要向任何主管機關報備有一點比較值得注意的事 根據查核準則內容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

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

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就是說如果確定是用於員工身上年底發現超限可轉列什費 參考資料 嫩查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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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14005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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