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如何成立公司內部的福委會??
員工提撥1%
公司提撥1%是違法的喔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業務簡介一、目的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
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
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
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
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三、辦理方式(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事業單位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登記。
委員會應置委員7人至21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千人以上者
委員人數得增至31人。
事業單位指定1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選舉辦法
就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及工會會員推選之。
但工會會員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提撥職工福利金: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三)營利事業如何提撥福利金1.事業於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
應依規定提撥福利金
並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
不得留存於公司帳面不移送
換言之
即以實際提撥額列為費用
但按每月營業額之比例提撥者
其最後1個月應提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2.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
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機構所有
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
又依內政部函釋
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
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
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財政部80/01/02台財稅第790391454號函)(四)福利金之保管動用1.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
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凡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
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任何費用。
甲、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
乙、員工醫療費。
丙、舉辦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
諸如
職工旅遊、慶生會等費用
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4.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
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807150695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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