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費

購買家樂福禮卷該如何報帳

如題~假設我買了100萬的禮卷分送給員工~我拿到手上三聯式發票上寫的是~商品提貨卷~那請問~1...我這筆支出能用哪種名目報帳2...禮卷類的發票申報有上限嗎?.例如營業額多少ㄎ以申報多少.有規定怎樣的比例嗎??抱歉..因為不懂.說的不是很清楚.希望大家幫幫我 3Q
由於不知貴公司是否是採用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

且不知貴公司進貨金額於外銷金額

所以無法正確計算交際費限額 .至於

職工福利方面

如依規定計算

只能計入 75

000切記: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非常重要相關規定如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交際費限額計算如下:第 80 條 交際費: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

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

應予認定

但其全年支付總額

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

超過部分

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

超過部分

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

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

取得外匯收入者

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

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

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其屬預收外匯款者

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

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

仍以交際費認定。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

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

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職工福利限額計算如下:職工福利: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合於前款規定者

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或平均分五年提足;其一次提撥者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其平均分五年提足

並依規定就每年尚未提撥部分加計利息撥入者

該按年提撥之金額及所加計之利息

得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

以實際提撥數為準。

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

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

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

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

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

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

調查其收支情形

以資核對。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不得提撥福利金。

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

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

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

應予認定。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

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

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

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

不在此限。

實際支付者

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

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

提供勞務之費用

應取得收據。

參考資料 工作經驗
若是全部要分送給員工

就入職工福利費若部份是送員工

部份送客戶~~就分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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