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費

《評論》是否可強制加入福委會?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業務簡介一、目的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

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

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

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

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三、辦理方式(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二)提撥職工福利金: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三)營利事業如何提撥福利金福利金之提撥標準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有資本額、營業收入及下腳收入等項

分別說明如次:(1)按創立資本總額提撥營利事業於創立時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得就創立時資本總額或增資時增收之資本額5%限度內酌量1次提撥職工福利金

並隨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

但營利事業不得以提撥金額1次列為費用

每年度攤列之金額

至多以不超過20%為度。

如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於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仍可依上開規定

就創立時之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提撥福利金

(66/01/14台財稅第30302號函釋)。

A.所稱資本總額

除現金投資或增資外

尚包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在內

但不包括下列兩項資本額:(a)資產增值準備轉增資:資產增值準備係因調整原有資產帳面價值所生之差額(資產重估差價)

營利事業如以該項增值準備轉作資 本

實際並未增加資金

自不宜就其增資部分提撥職工福利金。

(65/10/02台財稅第36674號函)(b)技術投資資本額:營利事業股東以技術作為投資者

此項技術服務純為勞務性質

得免予提撥福利金(70/03/14台財稅第31993號函)      註:公營、民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提撥職工福利金

應按「實收資本總額」一次提足

不得分年攤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03/25勞福一字第0940014969號令)(2)按營業收入提撥A.營利事業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交福利委員會作收入處理。

B.票券金融公司以買賣短期票券收取利息為主要業務

短期票券利息除適用分離課稅外

可併入營業收入總額中計算職工福利金之列支限額

但投資收益因實質免稅

故不併入營利事業總額計算限額。

(78/02/10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函)(3)按下腳收入提撥下腳變價時

營利事業應先於帳上以雜項收入或其他收入處理

再按其收入之20%至40%提撥福利金

惟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

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4)員工自提福利金每月於每個員工薪資內各扣0.5%。

(四)福利金之保管動用1.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

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凡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

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任何費用。

甲、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

乙、員工醫療費。

丙、舉辦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

諸如

職工旅遊、慶生會等費用

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4.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

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我依然還是看不出來哪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4)員工自提福利金

每月於每個員工薪資內各扣0.5%。

這條文根本不具有強制法令之意義與解釋我得先說明白

員工若加入福委會

得依照勞工意願簽署文件才得以從薪資來扣款

照正常程序來說

勞健保縱使是強制性

雇主依然需告知員工

費用是從薪資提扣

這是最正當的作法。

再者

員工是有權力不參加福委會的

我不知道您是否誤會意思?我的意思是

員工可以不參加福委會

不參加可以不扣款反之

參加了當然得強制扣款所以問題癥結點在於~不論參不參加都得扣款

擺明是強迫員工加入福委會這是違法行為!

煩請貴單位立即修正!


如貴單位為服務機構提供勞雇諮詢畢竟不是個人

網路上有明確網站提供服務煩請詳察法令解釋以求公正及正確性強制性法令與福委會法令之意義有極大之不同目前我已查問台灣10個縣市的勞工單位沒有一個單位敢承認這是強制性法令不知貴單位之強制性依據何在?
您可以去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找王專員 02-85902800是勞委會負責修法及解釋的承辦人員 您可以去函或詢問專員福委會成立後員工是否可以不加入福委會相信他很快就可以給您滿意答案及出來給產業界最新的解釋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依法當然是合法的既然職工福利金條例都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而且母法細節及解釋令也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規定需要員工簽署意願文件才能扣

因為早就有所法源了

保勞健保不是雇主要不要做

雇主不做就是違法的

福委會成立後亦同

現實上還沒遇過哪一個公司主動幫員工加保勞健保還需要簽署員工同意書的.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各款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大部份均係事業單位所提撥

職工薪資扣繳部份僅係對職工福利權利享受應盡之義務

精神意義

重於物質意義且佔職工福利金之形成比例亦不高

基於勞資一體

彼此互助之理念

公平普遍運用職工福利金之立場

絕不宜有職員工人之分

而致福利權益享受

有所不同之主張。


如果員工一年自提1-2000元可以享受1-2萬元的福利

有人會說不要享受嗎?那有豈有只要享受又不盡扣繳薪資的事情?而且按新資自提的算法總經理最吃虧

萬一總經理月薪20萬

總經理光薪資扣繳一年就要12000元

總經理及其他高薪主管應該是最有權力說不要扣繳福利金的人吧?但是她們在福委會能享受的福利金額是和基層員工相同的.
當然如果有員工堅持

福委會發放各項補助給員工他願放棄不領福委會尾牙摸彩大家都有機會他願意放棄不摸彩福委會舉辦各項員工福利活動享受他自願放棄都不參加那福委會委員倒是可以開會

同意不把此人納入福委會

因此員工自願放棄福委會所有權益

當然自願放棄的人要簽署同意書

到時候發各項補助的時候不可以去跟福委會吵說為啥沒有福利金.福委會也可以把原本應該給此人享受的福利運用在其他人同身上.有這種放棄自己福利的人嗎?那可能準備離職了吧?
既然福委會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

有其法源依法扣員工薪資福利金給福委會

又哪來違法問題?目前所見只有遇到工讀生或外勞等應享受福委會福利卻未享受到權益受損違法案例外

依筆者所知還沒遇到員工說要放棄福委會相關福利的人.訂出職工福利金相關明確罰則是本會運作之長期目標

本會會在適當時機

透過產業界會員集體力量

運用遊說法等相關法令

商請主管機關將相關罰責訂出

讓產業界執行上更有所依據.
事業單位之職工依法應於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臺內勞字第一一一一六號令    一、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     內各扣百分之○.五職工福利金

貴公司依法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

自     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貴公司如考慮職工負擔應斟酌調整其工資為宜。

   二、前項所扣繳職工福利金

依財政部六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三七七     四九號函規定

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各項職工福利補助費時

得免計     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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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80817016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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