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請問各位,~什麼是妨害秘密罪,何謂妨害秘密罪呢~~~

請問各位

有誰知道~~~~~~~~~~什麼是妨害秘密罪

何謂妨害秘密罪呢~~~~~怎麼樣的行為才算構成妨害秘密罪啊~~~誰可以詳細敘述一下啊~~~~謝謝
律師張文凱指出

刑法「妨害秘密罪」專章禁止拍攝非公開的活動

主要就是因應日漸猖獗的八卦現象

88年新增的刑法315條規定

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

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研究意見:按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

原應就個案情節

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

本案A因其夫B與C女通姦

以聲控式錄音機置於其夫B所駕自用小客車竊錄蒐集B與C通姦之證據

其竊錄之錄音機係置放於B之自用小客車內

衡之一般常情

該車為A、B日常私生活所及之處所

其為保全訴訟上之證據

在該車內所為之竊錄行為

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

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

而不構成該條之罪

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酌同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為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

第三項則為營利犯罪

而同法第三十條又規定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可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一般人民

此亦係原立法意旨

另同法第二十九條則規定有不罰之例外情形

是以題示情形

A之違法竊錄行為

若據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

復無第二十九條所列不罰之情形

自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Formosa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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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04033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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