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網咖預設儲存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是否違法

我家電腦網路出問題

這二天都到網咖使用電腦.發現它是用IE瀏覽器

且工具那兒都預設儲存表單;網址;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多數人看來都沒注意到

沒去更改設定.這樣不就侵犯了使用者隱私?不知有無相關法律針對網咖的儲存使用者私密資料做規範?非常感謝各位!


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三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一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二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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