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如果有個女生洗澡時窗戶忘了關被你看到,你一直看到被她發現,

如果有位女生洗澡一時疏忽沒注意到窗戶未關被看到你發現後沒告知她反而一直待到她發現你在看她為止這個不算男生偷窺吧因為男生沒有耍任何手段或耍任何心機就看到的如果這個女生堅持要提告的話罪行會成立嗎?
這實在是個好問題溜 ^_^非禮勿視 沒有錯 這是人生的修養不必懷疑 ^_^不過 你是在 生活法律 問的 是故 生活法律必須給你一個交代 愛的交代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你並不該當 因為你並沒有用工具或設備 純粹用你那 飽福的雙眼 ^_^但是 趁機猥褻罪呢??????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7年上字第 558 號判例所謂猥褻

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

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怎樣才算猥褻??????如你所言的情形 算不算猥褻??????另一個問題 吾人可否反控 這個女生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不可以 因為如你所言 一時疏失 並無此意圖要供人觀覽而且是否--公然--又會有爭議 ^_^以上是刑法 至於民法 又係另一問題 參考資料 愛的自己
當然會成立~~~ !!!! 當然會成立~~~ !!!! 當然會成立~~~ !!!!
應該會成立吧假如你是故意去看的話如果不小心去看到一眼倒是還好但是一直看的話 應該會成立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

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

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

就涉及性騷擾

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

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

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

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

「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

委員會成立 4年來

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

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

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

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

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

廖蕙芳強調

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

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

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

對性騷擾認定

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

發展到「看看也不行」。

她舉例

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

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

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

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

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

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

示愛稍有不慎

就可能變成性騷擾。

她建議

與異性往來時

舉止應該莊重

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

如遇性騷擾

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

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IssueID/20091103/SecID/102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

他們仍還有手有腳

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

狗改不了吃屎!!!!!!!!!!!!!!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

中華民國國父嘗謂:「一個人的自由

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

才是真自由。

」性犯罪者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

既然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

那麼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格權了

因為你們沒有人格權!!!!!!!!!!!!!!姊姊妹妹站起來!!!!!!!!!!!!!!!!!!!!知識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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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廁所 浴室屬個人私領域君子者 即所見為非禮 亦無視之
不可能成立的如果都不關窗是不是看到的都要關
而本案的情形 並不該當刑法典的任一罪名 但是這樣的行為 確實是不好的 有一點淡泊的猥褻 但又不是太猥褻 尚不至於要動用到刑法......畢竟沒有主動積極到動用工具或設備 ^_^ 所以 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制裁之 總不以刑法來處罰......這樣的解釋 我想是沒有問題 ^_^ 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是行政法 並不屬--特別刑法--之列最後 還是讓我們回到 衍生性問題......那萬一 行為人明知只是看看者 不觸犯刑法 所以他就看很久 然後 意猶未盡 把自己的傢伙掏出來......揮灑自如 企圖要讓天降甘霖......??????
光是看看 不用工具或設備 則不該當刑法典的任一條罪但是 如果說 東西都掏出來了......!!!!!!!!!!!!!!!!!!!!!!!!!!!!!!!!!!!!!!!!!!老實說 已經很嚇人了啊!!!!!!!!!!!!!!!!!!!!!!!!!!!!!!!!!!!!!!!!!!!!!!!!!!!!!!!!!!!!!!!!!此時應該當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或225條之趁機猥褻罪......即便我之前說過 猥褻罪 主要是 禁止人類 動手動腳 摳摳摸摸別的人類 ^_^
但是 如果說 女生在洗澡 男生看一看 情不自禁到 已經掏出傢伙來了.......這樣的話 我想是該當 猥褻二字了 ^_^或曰 此時可以主張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 未必有此意圖 要給人看.......痴漢有兩種 一種是偷偷來 一種是希望女生看到還有第三種 希望大家都看到!!!!!!!!!!!!!!!!!!!!!!!!!!!!!!!!!!!!!!!!!!!!!!!!!
第一種 偷偷來 如果他是躲在陰暗的角落 然後偷偷的自我安慰......則並不該當 刑法第 234 條但若是第二種 希望(洗澡的那個)女生 能看到他的......寶貝 則不一定算得上--公然--第三種癡漢 也許才該當 刑法第 234 條吧 ^_^知不知我的意思未必該當刑法第 234 條溜 ^_^
還有衍生性問題......那萬一 行為人明知只是看看者 不觸犯刑法 所以他就看很久 然後 意猶未盡 把自己的傢伙掏出來......揮灑自如 企圖要讓天降甘霖......?????? 雖然我 把這種盡情揮灑的行為解釋成 猥褻但是我會這樣解釋 有一大部分是因為 這樣很......危險......所以我認為此時刑法該介入當然 本質上 這種盡情揮灑的行為 也實在是 有夠--猥褻--的啊 ^_^
釋字第 617 號......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

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雖然他是在講 猥褻之資訊但老實說 上述的行為:......那萬一 行為人明知只是看看者 不觸犯刑法 所以他就看很久 然後 意猶未盡 把自己的傢伙掏出來......揮灑自如 企圖要讓天降甘霖......?????? 也應該是符合 猥褻的定義了 ^_^
還有雖然我之解釋本案 男生只是看看 我認為不該當刑法典的任一條罪理由是刑法第 315-1 條 行為人沒有主動積極到 利用工具設備......而只是看看 所以不成罪啊既然也只是看看 雖然行為人很猥褻 但是只是看看的行為 仍算不上猥褻行為 所以 一樣不成立 強制或趁機猥褻罪但是 我認為 有一個小地方 要注意就是如果說 光用你那飽福的雙眼 就可以一覽無遺的話這表示:行為人 近在呎尺
可是刑法第 315-1 的罪 卻表示 通常情形行為人 往往遠在天邊 並不在現場......當然有例外這是本案的情形 與 315-1 的大不同 根本上 大不同哦 我認為 不只是距離的不同本案的情形 行為人 近在呎尺 就在現場 窗外則這樣子的距離 對女孩子來說 蠻危險的啦 ^_^所以 雖然就法律條文的解釋 我是解釋成 無罪但是 就立法而言 我倒是覺得 這樣的行為 也許也要用--刑--法來規範而不是 光訴諸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有期徒刑 拘役,有期徒刑 緩刑,有期徒刑3個月,有期徒刑最長,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英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刑法,女生,拘役,妨害秘密罪,非禮勿視,拘役或科或併科,強制猥褻罪,行為,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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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070312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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