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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謂理事與監事
一般團體裏
常會舉辦選舉簡單的說
選出辦事的人是理事選出監督的人是監事以上是我的理解可是
如果有心不胡搞
理事可能也會自我監督如果有心胡搞呢?監事也未必就肯監督了所以這些選舉到底有什麼差別呢?又比如我曾任公司福委
就覺得有一個方法去區別了比如
福委會是集資為勞方服務的機構當然不是說資方不能參加員工旅遊我是說
有類似累進稅率的觀念繳錢時
收入愈高繳得愈多出去玩時
也沒說繳得愈多補助愈多為了避免資方片面影響福委會還會要求迴避;比如福委成員不得為資方等等這樣才能照顧到弱勢薪水低的勞方才真的有機會動用大家的錢為大家爭取福利那麼理事
監事
有不同的選舉規定嗎?另外還有幹事真的是都混在一起搞不清了 ~^_^~
一、目的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
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
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
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
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三、辦理方式(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事業單位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登記。
委員會應置委員7人至21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千人以上者
委員人數得增至31人。
事業單位指定1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選舉辦法
就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及工會會員推選之。
但工會會員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提撥職工福利金: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三)福利金之保管動用1.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
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
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目錄1 職工福利金法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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