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急~未經同意,公開信函的內容如何告?

如題:有人未經我同意

把我寫的信給別人看

而那個人拿那信到我住家外公開信函的內容.請問可以告知我要如何告那2人(寫給對方的和唸出來的)??可以告什麼(最好重些)?有追朔期嗎??ps.1.公佈的人不是收信人

是收信人拿給公佈的人.2.信件的內容為私人隱私

但公佈的人為了討錢在住家樓下公佈內容.請幫幫我謝謝!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隱私權這個名詞起源於美國

後來成為法律上應該保障的一種權利。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交通便利

人與人之間接觸的機會愈來愈多

個人的生活隨時都有曝光的可能

因此隱私權的問題也日益嚴重

隱私權的保護也更受重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九三號解釋已明文肯認「隱私權」一語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除第十條(居住遷徙之自由)與第十二條(祕密通訊之自由)外

亦應有第二十二條概括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

與隱私權及守密亦有相關

民法債編通則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直接以隱私列入保護標的

刑法第一三三條及第三一五條之規定以及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通過之刑法修正案

於妨害秘密罪增列「無故竊聽錄他人私密罪」

行政法方面

如郵政法第十七、二十三、二十四、四十一條

電信法第六、七條均有保護秘密通訊自由的規定。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84.8.1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88.7.14)之制定

使我國隱私權保障更為完備。

有人未經妳同意

把妳寫的信給別人看

而那個人拿那信到我住家外公開信函的內容

妳要對收信之人與公佈信容之第三人提告收信之人有權閱讀書信之內容

因此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恐怕不會成立。

不過收信人有違反個資法第27條之規定

對他人之私密信件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肆意提供他人閱讀

依個資法第48條之規定

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妳可以依法告發。

又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妳可以兌收信人提出民事賠償之訴訟

請求名譽受損精神賠償。

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

消滅時效為二年

因此妳必須在二年內提出訴訟。

公布之第三者

妳可以提告他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此罪為告訴乃論

必須在知悉受害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

同時也可以提告第三者民事賠償訴訟。

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

一切順心如意
可以告他公然毀謗也可以告他妨害秘密追溯期應該只有6個月可指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1 收信人在收到信件時

即有權處分該信件

不需要寄信人同意2 無法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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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050166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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