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藝文情報
妨害秘密
妨害書信秘密罪
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請問
猜猜我是誰?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