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刑第315條~第319條(防害秘密罪)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你知道刑第315條~第319條(防害秘密罪)的說明嗎?請你告訴我

謝謝。


第三百一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三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一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二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條文]          第三百一十九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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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201551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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