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請中藥商執照 現在可以申請嗎 如何申請
如標題
我已經有去上中國醫藥學院
修滿了學分
也有証書了。
但我現在在一般的蔘藥行上班(和別人一起做)
想自己開業
那我要有哪些動作
要先去衛生局申請
才能開店
還是說要先開店
再申請藥商執照。
問:要申請中藥商執照 現在可以申請嗎 如何申請答:版大您好 為您整理資料如下:一.必須在民國82年2月5日以前有在開業的
但必須要有當地里長和當地派出所的證明。
註:當然您如有在此之前民國82年2月5日以前有開業。
被衛生機關開過罰單也可以當做證明。
二.有了上面這一點後就要修學分
不是每個學校都可以喔。
註:經本署(行政院衛生署)審查符合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領得證明書之中藥從業人員
其完成修習中藥課程時數領得修習證明文件。
三.申請藥商執照過程如下:應依規定向所在衛生主管機關換領藥商許可執照
其換照相關作業說明如後。
說明:一、本署核發之證明書
經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私立台北醫學院、私立中國醫藥學院、私立大仁技術學院、私立嘉南藥理學院等校所核發之修習中藥課程證明文件。
註:去年三月北中南開課的的不是這些學校。
二、 換發藥商許可執照之相關作業程序及處理原則: (一)各中藥從業人員應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至本署核發之證明書所記載營業地址所轄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申請換領藥商許可執照
其藥商編號同於前次中藥商60之機構代碼
惟本次列冊應與前次區別
俾便統計換照家數。
1.本署核發之中藥從業人員證明書正本。
2.修習中藥課程之證明文件正本。
3.營業場所、貯存倉庫及主要設備平面略圖。
4.遵守藥事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切結書乙份。
5.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二)各衛生局應審核其身分及經營事實
符合規定者
收繳前項所列證明書正本
發給藥商許可執照
並於藥商許可執照記事欄註明本署核發之證明書字號
及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三項所列各項業務範圍。
(三)各衛生局於查核其經營事實時
倘原址無營業事實
應將其所領本署核發之證明書收回
並不得發給藥商許可執照
所收回之證明書
請送邀本署中醫藥委員會依程序註銷。
(四)換領藥商許可執照時
如已遷址(申請營業地址與證明書所列營業地址不同)
應請其先至證明書所列營業地址所轄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申請於該證明書加註欲遷往之縣市及地址(該衛生局應查核其確無於原址經營後加註
並請即通知所遷新址之衛生局)
再依相同程序申請
於核准後
副知證明書所列營業地址所轄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五)各衛生局審核各項證明文件時
倘發現證明書登載有錯誤
請將查核結果連同證明書送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查明更正。
(六)換領藥商許可執照後
除負責人不得變更外
餘皆依藥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有關規定
納入管理。
(七)換照作業倘發現有下列情事者
應令其繳銷藥商許可執照
其不繳銷者
由原發照機關逕予撤銷:1.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
經發現有偽造情事者。
2.每年例行普查或臨時查核時
發現原址無營業事實者。
3.同址區隔為兩家以上獲准登記
經查核不符合藥事法相關場所及經營規定者。
4.非負責人親自營業
而將執照租他人者。
5.負責人死亡者。
(八) 列冊登記換照後
其歇業即不得再申請列冊。
台北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衛生局保險套,台北縣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台南縣衛生局,台中縣衛生局,衛生局徵才衛生局,中國醫藥學院,中藥商執照,執照,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私立台北醫學院,私立嘉南藥理學院,行政院衛生署,私立大仁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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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商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622046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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