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商

請問有誰知道我如果想要做中藥材買賣必須要有神麼資格,需要跟神

請問有誰知道我如果想要做中藥材買賣必須要有神麼資格

需要跟神麼單位申請神麼執照或者甚麼ㄋ
藥事法第103條 中藥專技人員 民國82年藥物藥商管理法改為藥事法後

調劑權三字成為醫藥界朗朗上口名詞。

如果包括未來經考試及格中藥商

共有三類醫藥人員擁有中藥調劑權。

其權利略有不同

謹陳拙見: 一、中醫師中藥調劑權 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調劑應具有調劑之處所及設備。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本條文是西藥調劑權、中藥調劑權歸屬規定。

也是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2年後

前項規定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引起84年西醫師、西藥師爭執醫藥分業的源頭。

本條文已明白規定

中藥之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自是中醫師之醫療、調劑仍為一體。

也就是說:依現行藥事法

中醫不需醫藥分業。

所謂醫藥分業是指不論西醫、中醫調劑都應奉行第37條規定。

簡單的說第37條是醫藥分業的法源;如果未來西藥師或中藥商要求中醫師進行醫藥分業

必定從要求修改藥事法第37條。

二、藥師中藥調劑權 藥事法第35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親自主持之藥局

得兼管中藥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這是民國82年藥事法增列的法條

不知是西藥師欲參與發揚中藥行列或欲增加自己權益?另方面也是當時中醫藥界缺乏警覺性

未做強力抗爭的緣固。

中醫藥界最大的疑惑是:為什麼西藥師可以在法律上擁有中藥調劑權

而事實上絕大部分並不從事中藥

甚至於不懂中藥。

另外這條不必考試只修些中藥學分就能調劑中藥的法律

中醫界一直認為有違憲嫌疑

中醫藥界會提請大法官解釋。

三、中藥商中藥調劑權 衛生署修訂藥事法第103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

得為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 1)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2)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中藥從業人員

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

3)中醫師檢考及格與國內大學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北醫生藥技術系與中國中藥資源系) 4)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3年以上負責人

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

上列法條因牽涉較廣

包括中藥商、中醫師、西藥師、衛生署、考試院等學校單位

衛生署正修訂藥事法施行細則 主題: 藥事法第103條 中藥專技人員 國內中藥的專業技術工作在缺乏正規培訓中藥專技人員環境下

大都由學徒中藥商及西藥師選修中藥16學分負責販賣、調配(劑)等.因此在不良的技術下對患者的影響造成醫療糾紛與民眾用藥不安全.因此為提升中藥專業技術造福國人健康

實為中藥師設立之目的

現今科學日漸進步

學理與技術日趨專業化分工

因此有關醫院中藥調劑.藥廠中藥鑑定及中藥品質管制等技術

決非藥師再行選修16中藥學分未經國家中藥檢定所能單獨勝任專業.中藥用藥安全沒有保障. 在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草案協商中

藥師全聯會與中藥商公會都有其既得利益與勢力範圍

在維持舊法案現況(目前中藥商與自學中醫檢考及格者

經國家考試可為中藥師)或回歸正規教育體制之教.考.用原則下(目前藥師乃藥學系畢業者

只需再回學校選修16個中藥學分

且不須經過任何中藥考試即可以調劑中藥

擁有中藥調劑權)

法案經過八年多次協商

仍然無法獲得一致性的共識;然而在藥事法第103條中並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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