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是我以下所講的內容嗎?如何處理呢?(速件)
我在一家便利商店上班也有兩年了
前幾天老闆要告我舞弊
我因為之前肚子餓拿了一個麵包吃
有刷條碼刷到零售產品
發票印出後就撕掉(公司規定此發票要撕掉)
後來因為要忙別的事情
就沒在去刷麵包條碼
但是我有把麵包的錢放入收錢的抽屜
那時當天說完後叫我馬上叫我做到今天
明天不用上班了
結果我就不高興的走了
也沒給薪水.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健勞保轉出證明
經過幾天老闆他也沒打給我
我該怎麼辦
請大家盡快給些意見
謝謝!
1.所以你有付錢?2.你講有關刷條碼的部份看不懂3.公司規定要將發票撕掉的部份你有證明嗎?存證信函要你們老闆有寫有寄你才會收到
像這種情形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無論資方認定勞方有無缺失
您所說的這種情形仍然未構成叫你直接走人的程度也就是說你已經上班一年多了
就算雇主要叫你離職
也要給你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另外
如果老闆發現這件事情很久了
現在才提出來
這也是違法的
因為超過30天的事情
雇主不能再提這件事來解僱勞工以上簡單說明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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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8090059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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