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保護!(急)需要真的懂的人!

我老公在下班回家行徑的路上5:30打卡下班5:40車禍 有警察處裡 我知道可以申請職災 但是重點 公司只投保17280 理賠下來根本不足 公司不打算多付任何一毛錢 甚至還說 那是你自己回家受傷的...且 5月26日出車禍 休息了2個月 公司還假先的說 我對你很好 5月底那4天受傷付你薪水(剛好連端午節跟週六日 本來就要給薪= =) 不過全勤還是扣掉想請問的是 1.公司需要補足不足的薪水嗎?本來只需要休一個月 公司叫他多休息 事後還對他說 我讓你多休一個月ㄟ (老闆娘把自己說的偉大 但公司並沒支付任何一毛錢.且外科受傷證明只開一個月 牙科沒辦法開 一直回診的也是牙科 要等他牙齦的骨頭長出 還要矯正才能裝假牙約4~5顆 但因為是牙齒 勞保局也只會付外科證明一個月的費用吧!且是用17280算的) 2.回公司上班因受傷時有傷到牙齒陸續回診 公司能扣薪嗎?3.公司需要付醫療費用嗎?(勞保局說要.但公司說 那你要去跟堆方理賠)4.我們打算先跟雇主去勞委會調解 如雇主不理會 打算告他們 因為他們公司真的很沒人情味 之前他們師父在公司受傷 不付薪又倒扣 他們以為我們也會妥協 我們說要去申請調解 他還說你去阿....把人吃死死的 如果公司真的一毛錢都不付 我們有勝算嗎?不想稿的難看但公司逼的我們要走這條路 P.S 請麻煩直接回答問題 或直接有勞基法明確的條文 真的想要替所有受過一樣待遇的勞工爭取權益!讓他們明白! 我們上班為的只是養家活口 平常不計較那些有的沒的 但是 平常為公司賣命的我們 現在受傷 卻推卸責任認為 那是我們的問題有沒有搞錯?
勞工在上班、下班的路途中依照交通法規來行駛因而發生車禍事件

那麼該位勞工是可以依法向雇主提出申請「職業災害」的。

上班途中之定義:離開家門口外起算到進到公司門口內

中間正常所經過的路線。

下班途中之定義:離開公司門口外起算到進入家門口內

中間正常所經過的路線。

依據「勞工基準法」相關之規定: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六十一條(受領補償金之時效期間)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第八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那如果公司不按照勞基法走

那妳可以去妳當地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去申訴。

參考資料 具備十年以上勞工職場經驗的我

文章標籤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