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看護工的職業災害
請問大大
有關在醫院服務的看護人員
因照顧肺結核病患而感染
但看護不屬醫院員工
勞保是自行加保在家事工會裡
求償及申訴的管道有哪些呢?難道因為這樣
醫院就可以規避責任嗎?
您好
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首先要來認識勞動(僱傭)與承攬
僱傭與委任之間的契約關係:勞動與承攬: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88)勞動二字第○○四一○九一號函示略以:查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勞動契約
係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之關係
提供其職業之勞動力
而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二者不同。
故只要您提供勞務期間如受公司之指揮監督
且勞務具有專屬性與從屬性
則有僱傭關係存續之事實
僱主尚不得以承攬契約之形式
免除勞工法令上有關僱主之責任與義務。
僱傭與委任: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之主旨:「按所謂委任
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
在一定事務之處理
故受任人給付勞務
僅為手段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
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
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而所謂僱傭
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務之契約而言
僱傭之目的
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
有如機械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二者大不同。
您認識了勞動(僱傭)與承攬
僱傭與委任之間的契約關係後
就可得知您若為勞動(僱傭)契約之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