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看護工的職業災害

請問大大

有關在醫院服務的看護人員

因照顧肺結核病患而感染

但看護不屬醫院員工

勞保是自行加保在家事工會裡

求償及申訴的管道有哪些呢?難道因為這樣

醫院就可以規避責任嗎?
您好

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首先要來認識勞動(僱傭)與承攬

僱傭與委任之間的契約關係:勞動與承攬: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88)勞動二字第○○四一○九一號函示略以:查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勞動契約

係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之關係

提供其職業之勞動力

而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二者不同。

故只要您提供勞務期間如受公司之指揮監督

且勞務具有專屬性與從屬性

則有僱傭關係存續之事實

僱主尚不得以承攬契約之形式

免除勞工法令上有關僱主之責任與義務。

僱傭與委任: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之主旨:「按所謂委任

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

在一定事務之處理

故受任人給付勞務

僅為手段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

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

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而所謂僱傭

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務之契約而言

僱傭之目的

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

有如機械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二者大不同。

您認識了勞動(僱傭)與承攬

僱傭與委任之間的契約關係後

就可得知您若為勞動(僱傭)契約之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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