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受到職業災害該如何得到補償

請教大大:我阿姨在工作期間被送貨人員搬運物品時不愼壓斷腿

他有哪些權益?雇主及送貨人員該負哪些責任及賠償?根據哪些相關法令?謝謝
你阿姨的狀況是屬於勞基法所稱職業災害也是勞保條例所稱職業傷害

他的權利分三個不同法源來說明1.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提到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

雇主應該給予補償

補償的部分有醫療補償

原領工資補償

希望你阿姨治療終止後不會殘廢

不然雇主要給殘廢補償

先把法條列出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上列法條中第一款便是醫療補償

第二款就是原領工資補償

這是雇主應該負擔的補償義務2.因為這也是屬於勞保條例所稱職業傷害

所以他去醫院就醫時

可以利用勞保局給的職業傷病門診單去就診

這樣可以不用自己付錢

另外還可以依照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依第三十六條規定發給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一年為限。

不過上述第一點所提到雇主應給予的補償義務

如果已經依法給予補償了

那麼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保局的給付

雇主可以抵充

也就是說勞保局的給付可以給雇主歸墊3.由於你阿姨受傷是因為送貨人員的過失所造成

你沒有提到這名送貨人員是否為你阿姨公司內的員工還是其他公司的員工? 這名送貨員因為過失已經造成你阿姨的損失了

所以可以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這名送貨員不見得有能力賠的起

而他是因為執行職務(送貨)所造成的侵權

所以你阿姨也可以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這名送貨員的雇主請求連帶賠償

至於賠償金額

法律沒有規定

你阿姨可以依照受侵害的嚴重性以及所造成生活上的不便以及精神上損失估算

然後透過司法途徑提出請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八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

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

有求償權。

以上說明

希望你阿姨早日康復 參考資料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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