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請問職業災害之定義有哪四項要素?

職業災害之定義有哪四項要素?又「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有哪些?
「職務執行性」及「職務起因性」「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該災害與「職業上原因」是否有關

即是否具備「職(業)務遂(執)行性」及「職(業)務起因性」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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