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的時後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工作相關問題
如果在上班的時後發生職業災害
無法工作
可以請多少天病假?還是要用個人的休假?是否會被扣薪水?如果一直請病假太久而被調職的話?這樣有沒有違法?
如果於工作場所遭遇職業災害
無法工作
可以請多少天病假?還是要用個人的休假?是否會被扣薪水?如果一直請病假太久被調職的話?違法嗎?一、因公遭遇職業災害
可請公傷病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
本案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
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
並非勞工不願繼續工作
且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
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權利。
二、公傷病假期間
工資照領:(一)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
依實際需要而定。
(二)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2年
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或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
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如繼續醫療
逾2年仍未能痊癒: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並無2年之期限規定
如仍在繼續醫療中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
雇主即應繼續給予公傷病假。
如經醫療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如符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者
應依退休規定發給退休金。
四、調職問題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由雇主指派其他工作
工資因而減少
該職業災害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勞工因而遭受之損失
尚得向雇主求償。
五、參考法條:(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參考資料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