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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是否可強制加入福委會?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業務簡介一、目的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

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

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

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

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三、辦理方式(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二)提撥職工福利金: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三)營利事業如何提撥福利金福利金之提撥標準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有資本額、營業收入及下腳收入等項

分別說明如次:(1)按創立資本總額提撥營利事業於創立時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得就創立時資本總額或增資時增收之資本額5%限度內酌量1次提撥職工福利金

並隨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

但營利事業不得以提撥金額1次列為費用

每年度攤列之金額

至多以不超過20%為度。

如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於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仍可依上開規定

就創立時之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提撥福利金

(66/01/14台財稅第30302號函釋)。

A.所稱資本總額

除現金投資或增資外

尚包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在內

但不包括下列兩項資本額:(a)資產增值準備轉增資:資產增值準備係因調整原有資產帳面價值所生之差額(資產重估差價)

營利事業如以該項增值準備轉作資 本

實際並未增加資金

自不宜就其增資部分提撥職工福利金。

(65/10/02台財稅第36674號函)(b)技術投資資本額:營利事業股東以技術作為投資者

此項技術服務純為勞務性質

得免予提撥福利金(70/03/14台財稅第31993號函)      註:公營、民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提撥職工福利金

應按「實收資本總額」一次提足

不得分年攤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03/25勞福一字第0940014969號令)(2)按營業收入提撥A.營利事業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交福利委員會作收入處理。

B.票券金融公司以買賣短期票券收取利息為主要業務

短期票券利息除適用分離課稅外

可併入營業收入總額中計算職工福利金之列支限額

但投資收益因實質免稅

故不併入營利事業總額計算限額。

(78/02/10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函)(3)按下腳收入提撥下腳變價時

營利事業應先於帳上以雜項收入或其他收入處理

再按其收入之20%至40%提撥福利金

惟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

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4)員工自提福利金每月於每個員工薪資內各扣0.5%。

(四)福利金之保管動用1.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

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凡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

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任何費用。

甲、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

乙、員工醫療費。

丙、舉辦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

諸如

職工旅遊、慶生會等費用

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4.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

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

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我依然還是看不出來哪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4)員工自提福利金

每月於每個員工薪資內各扣0.5%。

這條文根本不具有強制法令之意義與解釋我得先說明白

員工若加入福委會

得依照勞工意願簽署文件才得以從薪資來扣款

照正常程序來說

勞健保縱使是強制性

雇主依然需告知員工

費用是從薪資提扣

這是最正當的作法。

再者

員工是有權力不參加福委會的

我不知道您是否誤會意思?我的意思是

員工可以不參加福委會

不參加可以不扣款反之

參加了當然得強制扣款所以問題癥結點在於~不論參不參加都得扣款

擺明是強迫員工加入福委會這是違法行為!

煩請貴單位立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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